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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物卡里还有70多元,可因为过了使用期限,被超市告知不能再使用。昨日,市民李女士疑惑地问记者,那卡上的余额就这样白白浪费了吗?
李女士有一张某超市的购物卡,是去年单位发的过节福利。因为里面还有78元,昨日她持卡去超市购物时,却被收银员告知购物卡过期已经被锁,不能再使用。她仔细看了卡后面的提示,上面注明购物卡使用期限是截至2012年12月31日。据了解,目前各大超市推出的购物卡反面都标有使用期限,使用期限的长短不尽相同,有1年的,也有2年或4年的。不过在记者的随机采访中,不少市民表示不会注意购物卡的使用期限。李女士告诉记者,当初领到这张卡时根本没有注意到卡的使用期限,还以为就像储蓄卡一样随买随刷。
对于购物卡过期的处理方式,孝感城区几家大型超市均表示,购物卡过期后卡内仍有余额的,可以申请延期,延期后的使用期限根据超市规定各有不同。如家乐福的“过期购物卡”延期后的使用年限是一年,中百仓储的则是半年。
那么,超市称购物卡过期作废的行为合不合法呢?孝感市工商局工作人员介绍,这种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消费卡到期只是表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服务终止,卡内金额的所有权还是属于消费者的。消费者可以向超市主张继续使用购物卡的权利,如果超市拒绝接受,消费者可到工商部门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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