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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说宜昌] 浅谈房屋所有权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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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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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3-1-24 09:01:5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浅谈房屋所有权的界定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的正式施行,如何界定作为家庭财产重要组成部分的房屋权属性质等问题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作为一名从事房管工作人员,现就房屋登记工作中房屋所有权界定作一浅谈。
《解释》出台后引起很多人的争论。尤其是第7条第1款“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被解读为“房子没了妻子的份,嫁人没保障”,其实,这类看法是对该司法解释的一种误读。
司法解释中关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规定,首先应明确法律意义上物权与债权的区别与联系。物权行为的概念最早是由德国学者萨维尼提出,物权行为概念可以定义为“以特权变动为目的,直接引起物权变动效果的法律行为”。物权行为的生效要件包括实质要件与形式要件。实质要件包括“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公序良俗。形式要件则是指法律要求的特定形式。房屋作为不动产的一种,法律对期物权行为的形式要件要求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的“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此,房屋所有权的产生、变更、消灭,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外均应履行登记手续后方可发生物权效力。
物权与债权的区别表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在权利性质上,物权是对特定的标的物为直接支配的权利,债权则为请求特定的义务人为特定行为的权利。夫妻关于房屋的约定在输相关房屋登记前仅对双方有效力的约定,由此可产生彼此之间的请求给付权。二是权利客体上,物权的客体是物,债权的客体是给付行为。三是权利效力上,作为支配权的物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支配力,作为请求权的债权所具有的基本效力为请求力。物权所具有的支配力使其衍生出排他性和排他效力、优先效力,而以请求力为基础的债权之间,则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因此,登记簿上记载的所有权人有权处分其房屋当无异议,这种权利是一种对世权、支配权。四是权利设定上,物权的设定通常采用的是法宝主义和公示主义,而债权的设定则实行任意主义。
具体到房屋登记工作来说,房屋登记行为就是物权法定和物权公示原则的具体体现。夫妻双方关于房屋的约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即可产生双方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这种关系并不需要经过特定的登记即可在双方间产生法律约束力,房屋登记部门也不确认和裁判此种债权债务关系。但只有在房屋登记部门完成登记手续并记载于房屋登记上后,这种债权债务关系才能具备物权效力,并作为日后处分房屋所有权的一系列物权行为的依据。
总体来说,《解释》遵循的法律理念与原有的婚姻法及司法解释是一脉相承的,其出台只是把司法实践中已经处理的情况予以明确。所以,将其理解为颠覆原有婚姻法本质或偏袒一方都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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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 2013-1-24 18:31:32 | 显示全部楼层
太专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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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宜昌市 2013-1-24 22:33:14 | 显示全部楼层
写论文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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