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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伍落镇政府的一封公开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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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1-29 21:19:38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合适的机会,合适的场活会解决的    "再活500年"这首歌好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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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1-30 16: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希望有关部门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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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吉林省长春市 2013-2-1 13:16:2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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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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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浙江省温州市 2013-1-28 12:45: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作为一个自1999年便离开老家外出流浪的游子,尽管流浪之路艰辛万苦,但从未忘却自己的老家,也从来以云梦人、以云梦伍落人自居。
   转眼间,离开伍落已快15年了,当年的青壮年如今也是一个半老头子,“少小离家老大回”,可回家的路对我来说依然是那么的遥远,15年来,每年都做着回老家的梦,虽然这个“老家”曾经给我太多的伤害,正是这种伤害几尽陷我于万劫不复之地,庆幸的是,15年的流浪固然没有给自己带来大富大贵的生活,但一种像小草一样超强的生命力,使自己度过一次又一次的危机,才得已能苟延残喘活到今天。
随着社会发展的整体进步,即便是在千里之外的我,时时都能感受到这个以前被戏称为穷乡僻壤的小镇,也在发展进步。而316国道的外迁工程,更是让伍落作为大武汉的半小时经济圈而名声大振,发展前景为人看好。但同时,每次因亲戚家的红白喜事偶尔回“家”,在看到家乡基础设施建设大为改观之外,也有些许落寞,曾经养育了我的家、曾经伴随我成长的家已然消失,这就要拜地方恶政所赐了,之所以称之为恶政,是当时地方政府横征暴敛,不惜动用黑社会力量,对农民实施惨无人道的盘剥(这当然不是一个伍落镇的问题)1999年之前的那几年,伍落在夏秋季提留款征收过程中,做了多少断子绝孙的勾当?1999年那一年,我爱人千瓢食万瓢糠辛辛苦苦养着准备过年的一头大肥猪(约300斤),被一群打着为人民服务旗帜、代表所谓公平正义的“人”(之所以打上引号,因为他们亵渎玷污人性,不配称之为人)公开“牵”走;那一年,我唯一的孩子已经8岁了,也是这群“人”,以计划生育的名义,三番五次私闯民宅,敲门打锁,堂而皇之地“拿”走我家中所有的家用电器、甚至连留着第二年的稻谷种也被一抢而光;也是那一年,镇、村政府会同派出所警察到十月村大山尖抓人,那是一个深冬的夜晚,寒风凛冽,我连夜步逃之到孝感,开始了我长达15年的流浪生活。始作俑者,其无后乎?我固然无法看到这些“人渣”的前世,但大致可以看到他们这些“人渣”今世鬼样,中国的老天爷一定是瞎眼了:因为在我这个流浪者无家可归的苦难岁月,竟然就是某些“人渣”平步青云的好时光,你方唱罢我登台,主任书记轮流坐得不亦乐乎。
前几天,我闲来无事上网浏览一下有关伍落的信息,不经意浏览到2011年度伍落镇小麦良种补贴情况,仔细一看,有在外工作很多年的人领了补贴;有公办教师也领了补贴,但从头到尾居然看不到我的名字,是不是我被十月村开除了村籍?打电话至镇政府办公室咨询(不清楚接电话的具体是谁)他让我第二天上午十点再打电话(可能是需要了解一下情况),第二天如约电话打过去,得到的解释是:当时没有你们的身份证号码,所以无法办理,当时我还另咨询了独生子女补助金发放、有关公民权利等问题,我不得不佩服接电话的同志政策水平高,让我真正感受到中国“国情”这块遮羞布如同灵丹妙药一样,堂哉?皇哉?先不说独生子女补助金(国家对独生子女包括失独家庭有明文规定,而不是国家政策是好的,落实起来财政吃不消,既然落实不了,制定这个政策的目的是为了忽悠老百姓的吗?如此政府的公信力何在?)有关公民权利不是可以用“国情”来搪塞的。宪法在第二章“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中,对公民的各项基本权利作了详尽的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年满18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除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等。
   宪法还就关于人身权利和自由作了具体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
   宪法在规定公民各项基本权利的同时,也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公民在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政治权利和自由
政治权利和自由是公民作为国家政治主体而享有的参与政治生活的权利和自由,包括公民参与国家、社会组织与管理活动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选举权是指公民选举代表机关代表和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被选举权,是指公民被推荐为代表机关代表或者国家公职人员的权利。二者合称为选举权利。特别注意的是:选举权利也包括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事实上,我是不惑之年已过八、知天命之年就差二的人了,今天我问一下在位的衮衮诸公,你们什么时候让我有真正意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甚至连最基本的生存权也被你们在15年前就非法剥夺了,不知道这是我个人的悲哀?还是中国法制、宪法的悲哀?
    今天的老百姓已非昨天任人宰割的老百姓;今天的政府已非昨天的政府那样可以任意胡作非为。其实,我真正心疼的不是被坍塌的房子,也不是被强抢的财物,人需要尊严和荣誉,国家的法治也需要尊严和信誉。在践踏法律的文革时代,随意抄家屡见不鲜,也使得中国的法制声名狼藉。其根本特点是以长官的主观意志代替法治,不按照司法正当程序,不顾及公开透明和法理的基本原则,用高压手段不让当事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所谓的政治原则代替司法的基本公正性。其时文革已经结束23年,仍然有人用文革的做法来等待国家公民,而这些人恰恰是代表国家意志的权利机构,这就不能不引人深思了,让人恍然有时光倒流、文革重演之感。正因为法治的理想正在沦丧,依法治国成为一句笑谈,知法犯法的闹剧才得以顺利上演。也许,你们可以用过了法律申诉期为挡箭牌,但请不要忘了,既然今天选择了对簿公堂,我已经找好了相关的法律依据;也许,在面对强大的国家机器,我个人的力量无异于蚍蜉撼树谈何易,但我愿意为公民社会建设、为了中国的法治,将持之以恒做一个裸奔者和理性的呐喊者。老百姓并非都是刁民,“刁”并不是老百姓的标签,自古以来是有了刁官才有了刁民。我们只是希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非常希望能通过正常渠道反映我们的诉求。作为一名普通群众,我没有过高的政治觉悟,更没有高屋建瓴追求造福一方百姓宏伟目标。我能做的只是反映我个人的利益诉求,得到一个公民起码的尊严:
一、    退还1999年伍落镇政府及十月村村委会以政府名义抢走的个人财物及修复因政府暴力行为导致的房屋坍塌的房屋,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并进行合理赔偿;
二、    补发1991年至2005年独生子女补助金,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渎职责任并进行合理赔偿;
三、    对非法的十月村村民委员1994年至2012年的财务状况在有效监督下进行盘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自治法》有关法律规定,以十月村为试点,然后以点带面逐步将村民自治覆盖到全伍落镇每一个村民委员会,成为中国公民社会转型的一面旗帜。
四、    鼓励公民以个人的名义独立参加县、镇两级人大代表的选举,并出台相关实施细则。
                   一个离乡15年的伍落镇游子
2013年1月18日于温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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