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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住孝感城区的王先生来电:
去年5月,我应聘至某公司工作,并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试用期为6个月,试用期内月工资800元,转正后1500元。当年12月,我无意中了解到劳动合同期限不足3年的,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2个月。请问我能否要求公司支付相关赔偿?
就王先生的问题记者走访了律师鲍志江。据介绍,《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个月;劳动合同期限1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王先生与公司的劳动合同期限为2年,试用期依法不得超过2个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3条规定,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王先生可以要求公司以其转正后1500元的月工资标准,按照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时间(4个月)向其支付2800元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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