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小小妖精 于 2013-2-7 12:16 编辑
层层转包账难结 包工头无奈爬铁塔讨血汗钱 承包方承诺:绝不欠农民工一分钱 记者 杨勇 王瑞 本报讯,鄂州市供电公司一工程被层层转包,工程中标总价款为308.729万元,已结算430万元,如今,工程早在2012年8月初完工,而最底层农民工的还有部分血汗钱还没拿到。1日,包工头罗某无奈爬上供电铁塔上向鄂州市供电公司讨要工钱。 1日中午12点多,有读者致电新闻热线称,长港镇一处供电铁塔上有人跳塔讨薪。记者随即要求报料读者报警,报料者称,跳塔的讨薪者说见不到记者绝不下来,记者随即驱车前往。当记者赶到时,讨薪人已在当地政府、警察和消防部门的劝导下从铁塔上下来。 爬上自己施工的供电铁塔上欲跳塔讨薪者是外地人罗某,记者赶到时,当地政府领导,派出所民警和供电部门相关领导正在长农派出所内进行协商,罗某手上拿着一摞每次施工的单子和施工的现场图片。罗某称这些资料是没有付清的工钱证据。他告诉记者,2012年4月,他经人介绍认识了黄石一建公司的王某,与王某签订了鄂州市红莲湖至庙岭110KV输电线施工合同。当时该工程是由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中标,江西优能把工程的基础部分承包给黄石一建公司的王某,王某又把工程的施工承包给他。工程条件恶劣,又必须在5、6、7月份持续高温作业。当时供电公司、江西优能和黄石一建王某的人都在场承诺,如果克服困难按时完工,将在完工后7天内结算工钱。工程本在8月初就完工了,但现在马上到春节了,难工、误工增补的16万元工钱还没付,就算现在不付,也要把帐跟我们算清楚啊。之前付的一部分钱也是他们去年12月12日也是讨要来的。现在手底下的民工都等着钱回家过年,自己却没办法发出工钱,无奈之下才出此下策。 鄂州市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中心协调主任的熊某称,省公司通过招标确定,由江西优能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承建该工程,供电公司与罗某并无直接的合作关系,罗某应该找承包给他工程的黄石一建公司王某讨要工钱,而且当初结算的时候罗某也未向供电公司提供这些结算证明。去年12月12日,罗某等人曾在承包方的怂恿下,以150元一天被雇佣到供电公司讨要工资。后来在劳动部门的协调下,供电公司和江西优能公司达成协议,并签订了一份合同补充协议。 记者在供电公司与江西优能公司今年1月29日签订的协议上看到,该合同中标总价款为308.729万元,供电公司根据实际工程量按中标单价已付合同款380万元。考虑到春节前需支付农民工工资,又支付给江西优能公司50万元。并在补充协议中要求江西优能公司处理好农民工工资问题,不得影响双方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不得再次出现农民工滋事、闹事等情况,否则江西优能公司将承担其所带来的一切后果和所有经济损失。但罗某认为,既然供电公司支付了农民工工资,自己就应该拿到他应得的工钱。 鄂州市供电公司一位自称负责该工程的胡某称,他们也清楚该工程被转包,中标方是江西优能,江西优能转包给黄石一建王某,黄石一建王某是不是转包给现在讨薪的罗某了他也是现在才知道。 在长港派出所,双方经过一个多小时的协商,定于2日上午在樊口供电所再次进行协商。2日,罗某致电记者,供电部门让他们向鄂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报案,但由于是休息日,对方让其星期一再来报案。 4日上午,包工头罗某与供电部门相关负责人在鄂州市劳动局一楼办公室再次进行协商。记者发现,几次的协商中始终未见江西优能公司的负责人和黄石一建的王某。在劳动局,包工头罗某现场给黄石一建王某打电话,电话中王某告诉记者,他是以个人名义和江西优能公司签订的合同,并称自己也是从底层做起的,知道民工很苦很难,王某在电话中承诺,他绝不会欠农民工一分钱的。他和罗某的合同款已经付清,现在罗某讨要的是难工和误工的增补费用,这个需要现场施工的当事人对罗某提出的帐目进行审核,春节后经过审核一定支付。 鄂州市供电公司电网建设中心协调主任的熊某当场承诺,春节过后,如果江西优能公司不与罗某对账结算,他们也将直接与罗某对账后进行结算,并请罗某回家安心过个好年。 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北省建设厅2005年8月12日发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实施办法》通知中明确规定,实行建筑市场准入制度,建筑企业参与工程招投标时,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作出不拖欠职工(含农民工,下同)工资的书面承诺;未作出书面承诺的,不得参与工程招投标。凡克扣、拖欠工资没有清偿完毕的建筑企业,不得参与新的工程招投标。规范工程分包,工程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实行工程分包时,应将工程分包给有资质的建筑企业,不得将工程转包、违规分包给不具备资质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将工程款、劳务费和按时发放工资写进工程分包合同,并对分包企业劳动用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分包企业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企业应承担连带责任。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也明确规定,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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