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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常识:法律是百姓的保护伞;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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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05:38:2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建立常识:法律是百姓的保护伞;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

【前记】这是那边风起云涌硝烟弥漫的东西。我转到这边了。我充数。

我说建立常识,其实是述而不作,是普适价值,是每个人都是爹妈生的之类……这些是不可改变的。我秉持的原则“讲传统、讲文明”,也无外乎此。
我今天说三点:你驳或者骂,我不投诉不回帖。


我说的三点常识是——
1、道德的要求较高,法律的要求较低。
所以在在较高要求的道德里你可以取低;在低要求的法律里你不可取更低。
我们XX朋友,纵使引述某某专家,搬出什么真理,也是胡说八道。
我们只能在负取向里说:你的行为准则可以不德;最低不得违法。
2、法律可以“约法三章”;道德不可以。
法律是可以“约法三章”。道德也可以吗?
3、法律是百姓的保护伞;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这句话你可以百度。)
换言之,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法律是百姓的捆仙绳。也即,官员会较高的道德要求,是为维护名誉;百姓会较高的法律意识,是为维护权利。
我们对这些常识,什么立法,什么普法,什么宣法,从来没有认真讲过。(第一点讲过,我的汉网朋友是背书背忘了。尊敬的朋友我们今天日哄书正多。)我当然也不好认真讲。

林深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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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05:40:38 | 显示全部楼层
你如果百度天涯学术中国是可以搜索的,也就是我是转自己的——
《法律是百姓的保护伞;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 ——也说“小姐”的尊严》
  
  林深数树:
  林深数树以为我们的民族文化发展到了关键点,要不要往前走,至关重要。具体说是如何走出封建文化和专制文化。因为他们是一脉相承的。都是把百姓垫了底、且把百姓不当人的文化。他活耿是为庙堂和台上人设计的。
  还是看个例吧——
  
  就说郑州拍小姐裸照、发小姐裸照、侵犯小姐尊严的事,林子以为不只是司法和传媒作秀这么简单。而是他们合伙侵权:玩弄百姓、丑陋百姓、鱼肉百姓;而且怎么还是合法的?这种“法”,这种与法相关的“主流文化”,问题在哪里?
   林深数树问:问题在哪里?
  
  
  我们一定要转变观念,法律不再是专政工具,不再是官员专谁的政的专百姓的政的工具。法律是保护弱者的,是保护庶民的,是保护百姓的工具。形象一点说,法律是百姓的保护伞。试想,如果没有法律,官员、富人、强者……不是可以为所欲为了吗?
  
  倒是官员,是要用道德来约束自己。让道德做自己的老师、做自己的镜子,做自己的绳子……至少做一做自己的遮羞布。这样的官员在民主和法制背景下才体面。试想百姓可以裸奔,不要体面;官员可以吗?
  ——官员是少不了一块遮羞布的。
  难堪的现实是:百姓没有那个“保护伞”;官员也不要那块“遮羞布”。
  
  
   这也是林子说的不必要什么“公民道德纲要”,要的是“官员道德纲要”。公民的道德都是向官员看齐的。故要“公民道德纲要”,也是该官员学。
  
  
   而司法,既是百姓的保护伞,那么司法从业人员,就是百姓了。百姓跟百姓才是朋友、才好保护朋友。司法走出封建,就是他不是官员的“吏”、不是老爷的衙役、打手、也不是王朝的见谁个百姓都大的貌似官、见谁个官都小的实是奴才的角色。
  
   只有你司法人员百姓了,你执法才知道百姓要尊严,莫又“临时意向性强奸”了谁;只有你百姓了,你才知道百姓也要尊严,也有尊严,包括小姐也要尊严也有尊严。
   司法人员——当然不是司法官员——他是百姓,在台湾、香港、澳门,已经是这样了。
  
   要民主要法制,要“和谐社会”,就一定要让司法人员,“百姓”起来。百姓起来的司法人员,才不会作威作福、无法无天。
   百姓的司法保护伞和官员的道德遮羞布都重要。
   ——我想,我的大哥的朋友们,周朋友,也早想到这一点了吧。
林深数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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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05:42:03 | 显示全部楼层
上述文字的背景是——

新快报记者华静言原题文章——
  《郑州扫黄曝光小姐裸照 执法方式引争议》
  
  郑州一次成功的打黄扫非行动,却因为在新闻报道中出现了一张清晰可见的卖淫女脸部的裸照,在网上引发了巨大的争议。网友认为,即使是卖淫女,其肖像权也应该受到尊重。
  
    卧底揪头发抬起小姐脸
  
  据河南在线报道,10月28日晚至次日凌晨,郑州市公安局出动300余名警力,突袭市区内涉黄涉赌场所。这是郑州警方的第二次全市大巡防,也是集中打击涉黄涉赌的专项行动。根据警方通报,当晚的行动,现场抓获九名违法犯罪人员。两家洗浴中心、一家电玩城被关停。
  
  然而,无论是网上的行动现场视频,还是陆续公布的行动照片中,一位剃光头的暗访民警,引起了众多网民的关注。记者看到,在视频中,这位暗访民警先是两脚踹开房门,然后厉声逼问赤身裸体缩作一团的小姐,“第几个,今天晚上第几个,说!”在小姐撒谎说“今天没活”时,他胸有成竹地搜出了单据,并认定“一共26个”。
  
  到这里,一切都很正常。可随后这位“光头卧底”一把揪住赤身裸体的小姐的头发,将她的脸往上抬,小姐面容完全曝露在镜头中。正是这一画面,引起了极大的争议。
  
  小姐的隐私也应该保护
  
  记者发现,昨日,各大论坛和网站都转载了该则消息与视频。在凯迪社区,该帖多次被转载,仅题为《卖淫女的茫然和光头警察的神武》的帖子,直到昨晚9时许,点击率已达将近9万次,回帖也逼近1400条之多。
  
    广州天河的网友认为,公布裸照做法欠妥!新闻中经常看到警察给嫌疑人头上戴上纸袋,或者用东西挡住脸,为何在这里还要故意露出小姐的脸?不少网友都表示,小姐的隐私也是要保护的,从一定程度上说,小姐也是弱势群体。“小姐也是人,即使犯罪,肖像权等还是应该尊重。”
  
    凯迪网友“虎躯一颤”说,对一个女性做出这样凶狠动作,可见光头警察执法不但不人性化,而且还很“野兽派”,“当初广东扫黄还用头套套住嫖客和卖淫女的头部,保护人家的隐私”。
  
  一位苏州网友指责说,小姐也是人啊!把人家的头扬起来拍裸照很威风么?网民“倚天大剑”则问,拍小姐裸照并公之于众,是否合法?
  
  网友“光我鸟事”认为,在此事中,警察对非暴力人群使用暴力手段,公布裸照侵犯隐私权。网友“好大大的棉花糖”也表示,即使是违法的人也有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执法者,揪人家的头发算什么回事?何况是女人,又不是什么暴力犯罪,需要以暴制暴,也就是卖淫嫖娼而已。从个人修养来说,这样的警察不但没一点风度,而且缺乏最基本的人文素质。从公民权利来说,违法者也有基本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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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05:52:42 | 显示全部楼层
今天这篇文字的背景是,两位网友为下句话龃龉,我写了几句介入——

林深数树文字《听取朋友意见: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吗?》

玩笑,调侃,或者严肃些严重些叫切磋——
其实是听取朋友意见:我问“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吗?

我的意思是说,法律层面是道德规范的较高层次。
即,不德不一定犯法;犯法的一定不德(触犯了道德)。
(当然犯法的一般违法到犯罪严重违法,是更升级了。我理解似乎是这样。)

到细处,德常常有普适标准;也有业内、行道内标准。那也是参差不易取齐的。更不用说黑道白道不一。
德还受价值观念影响,故曰道德,即德制约于道。这个意义上,辛亥革命、五四是一次变化;到土改到文革又是一次变化……是愈变离传统标准愈远了。
法律却是比较确定的,有法律条文载录,有法律程序追究,有法律刑罚惩罚的。犯了法要追究要惩罚,当然是触犯社会秩序较严重,危害社会程度也更大。

林深数树不是法律中人。愿闻行家、大家指教。

(说明因为私下交流不成功——
林深数树:法律是最低的道德规范吗?相反吧?
朋友回答:法律当然是道德规范中的最低标准。例如盗窃,就是道德规范中最低的标准,如果突破这个标准,就是违法,情节严重的就是犯罪。难道你认为盗窃是道德的最高标准吗?
现实生活中,大量的社会关系是靠道德规范来调整的。只有极少数社会关系是由法律来调整的。
呵呵!对于学法律的人来说,没有人会质疑这个定位。法律就是道德的最低标准。当人们突破这个最低标准时,那就违法或者犯罪了。就这么简单。

后来另一个帖子,朋友搬本本了——
《法学基础理论》
原题: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 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

    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法制网特约评论员 胡健


  9月20日,是党中央印发《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6周年,也是我国第5个“公民道德宣传日”。近些天来,随着全国道德模范评选表彰活动的隆重举行,一批从普通人中走出的道德榜样,在以其人生之火点燃了美丽的道德之烛,在充分展现道德精神力量让人感动的同时,再度引发了人们对道德建设和法治建设关系的深思。
  这些年,在政府的推动、学者的呼吁、民众的参与下,建设法治社会的理念正在日益深入人心。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多的人正在习惯于自觉地遵守法律、运用法律,在接受法律“约束”的同时,享受着法律带给我们的各种“福利”:良好的社会治理生态、便利的纠纷解决方式、诚信的民商交易秩序以及稳定、可预期的生活方式。
  然而,对于法治,我们在尊重并且赞美的同时,也应看到这样一个事实:法治,仅仅是社会治理的方式之一,虽然公正、平等、高效、便捷、稳定的特性已经为历史和现实所证明,但仍会有美中不足。比如,尽管罚款如同达摩克力斯之剑在头顶上高悬,但随地吐痰、闯红灯、酒后驾车、“牛皮癣”小广告、踩踏草坪等现象仍是屡禁不止。就如同经济运行领域有市场失灵一样,社会治理领域同样也有“法律失灵”。而解决“法律失灵”的灵丹妙药之一,就是加强公民道德建设。法治社会,离不开道德建设。
  法律是最底线的道德,道德是高标准的法律。法律治理视野中的“人”,既不是雷锋同志一样的“好人”,也不是十恶不赦的“坏人”,而是“中人”:这个人可以不做好事,但不能做坏事;可以在法律范围内随心所欲,但不能超出法律的边界为所欲为;这个人并不需要具有多么高尚的道德品质,只要行为符合法律的规范。一个个全部由“中人”组成的社会,可能会是一个超级稳定状态的社会,但注定不会成为可持续发展的具有前途的社会。一个社会不可能全部都是好人,“乌托邦”注定是我们长远的理想,因此这个社会需要法律作为治理的手段调整社会关系;但一个社会也不能没有好人,极端化的“恶人谷”只会在小说中出现。因此,这个社会同样需要道德建设来教化人心,引导善行,让民众在不为非的基础上还能行善。正是从这个角度说,法律追求的是最底线的公平正义和社会稳定,而道德倡导的则是终极的天下大同和社会和谐。
  法律是硬性的,道德是柔性的。正因为法律是硬性的,才会有权威性、公正性,才会让民众感知、认同并服膺,正所谓法无信不立。但反过来说,法律的硬性特征使得法律的引导和教育功能不如道德这种柔性的手段那么明显。“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法不容情”、“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法律在以公正无情的面目示人的时候,一定程度上已经注定了法律可以规范行为,但不能深入内心;法律可以治标,但不一定能治本。而道德的柔性特征正是对法律的有益补充,在“法不责众”式的轻微违法行为的治理中,直对人心的教化可能比只管行为的处罚有效得多。
  法律毕竟是一种“奢侈品”,道德却是“物美价廉”。法律的运行,即法治的实现,是有成本的,从立法到执法到司法再到守法,每个环节的成本都不可小视。看似简单的一个制度设计,无形之中会增加多少行为的负担、交易的约束和执法司法的配套,这笔账很难精确算出来,但肯定不是一个小数字。因此,法律是一种“奢侈品”,有限的资源只有花在刀刃上,才能实现预期的治理目标。但道德确实“物美价廉”,感化人心的成本肯定要比约束行为的代价小得多。如果可以用廉价的方式实现部分治理的目标,我们又何乐而不为,把有限的法律运行资源配置在更加需要的地方。
  因此,今天我们在“公民道德宣传日”重提法律与道德关系这个老话题,并不是要再次挑起“法治”与“德治”的理论之争,更不是要从一个极端走向另一个极端,摒弃法治这种社会治理方式。比较法律与道德在社会治理领域的长处短处,只是想说明,任何社会的治理模式都是多元的,单一的治理模式不仅弊端丛生,而且发挥不了最佳的治理效果。法治社会已经成为发展的主流,但同时我们也要关注道德建设,推动道德建设。毕竟,道德楷模只是少数,只有这个社会上的好人多了,社会运行的成本才会降低,法治的实施才会畅通无阻。
  作者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htm-tid-1889768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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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05:57:18 | 显示全部楼层
这样尸位素餐的伙计尸位高处还要胡说八道,你能奈何?
我们既要呼唤常识、常制,也要呼唤选贤举能。
因为举直错诸枉,能使枉者直。若举枉错诸直,就反是了。
林深数树是呼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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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3-3-5 14:41:02 | 显示全部楼层
从现实来说,法律是保护权势者的保护伞,一般极少保护老百姓。

至于说“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我看,官员根本不谈道德二字,连遮羞布都不需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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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16:28:47 | 显示全部楼层
八爪章鱼 发表于 2013-3-5 14:41
从现实来说,法律是保护权势者的保护伞,一般极少保护老百姓。

至于说“道德是官员的遮羞布”,我看,官员 ...

是啊,这就是问题了。所以我们的法制,我们的主流文化,我们的价值取向,要修补的阙陋很多。
谢谢你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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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江西省南昌市 2013-3-5 16:33:03 | 显示全部楼层
法律全是方块字堆砌而成的,而我终于发现方块字一点也不方,方方正正的样子是捏出来的,要圆要扁捏起来也方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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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3-3-5 17:13:35 | 显示全部楼层
吴二师 发表于 2013-3-5 16:33
法律全是方块字堆砌而成的,而我终于发现方块字一点也不方,方方正正的样子是捏出来的,要圆要扁捏起来也方 ...

是啊,是TMD语言,或者文化,或者法律,都TMD泥巴似的,怎么也是糊脏百姓,向着官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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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3-3-5 17: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当一个人为糊口而活得时候,根本没机会接触法律知识,只有他触犯了法才知有这么个条款存在。我就只知道有法,但没记住一二。
  就网络写手写作是否有版权我都不知道。谁保护我们的原创作品?那些挂着马甲转载的抄袭者怎么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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