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南县在沂蒙山区的腹地,典型的丘陵地貌,也是以农业为主的大县。一直以来,沂南人民以其勤劳质朴的热情在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和新中国的建设中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由于客观条件的原因,一直到上世纪末,才摘掉了贫困的帽子,但人口多、耕地少的现状一直阻碍着经济的持续发展。为了解决耕地少的矛盾,沂南县政府提倡在丘陵山地以及滩涂地带平 整土地,并按照平整土地的质量和面积进行补偿费用。这本是一个泽被百姓的好事情,可是在一些人眼里,却是捞钱的机会,在平整的土地后面,隐藏的是李长珍、任重安等这些贪官的腐败。
案件情况:
李长珍,男,1960年6月生,汉族,案发前任沂南县岸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土地房建工作。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李长珍在任岸堤镇人民政府副镇长,分管岸堤镇土地所工作期间,自2004年5月至2005年底,利用职务之便,四次非法收受沂南君成开发公司经理刘某某为了承揽土地平整项目和拨付工程款所送的现金44600元,2006年7月5日,李长珍被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任重安,男,1970年6月生,汉族,案发前任沂南县、青驼镇土地所所长。经沂南县人民法院审理认定:任重安在任沂南县青驼镇土地所所长期间,自2002年底至2005年秋,利用职务之便,三次非法收受土地平整施工项目个体户孙某某所送现金五万四千元,2006年6月5日,任重安被依法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案件分析:
我们通过连续查处的几起涉及土地平整项目中的职务犯罪案件做起,深入到全县的乡镇,通过座谈了解,实地考察所平整的土地工程,获得了大量的信息,逐渐掌握了在平整土地工程中存的问题以及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并且从中也摸索出了一些预防这类职务犯罪的规律。
(一)案件特点
1、犯罪主体都是在乡镇工作时间长,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并且能主管一方的负责人
四十七岁的李长珍,1981年部队服役结束后就到乡镇工作,从一个基层公务员一直干到政府副镇长,具有一定的农村工作经验。2000年开始分管土地以后,对农村土地制度以及管理运用有着一定的经验,掌握着土地管理、分配、调剂以及开发等重大问题。而作为作为土地所长的任重安,中学毕业后一直在乡镇土地部门工作,2001年担任土地所长,对国家的土地政策以及地方的有关土地措施都有很好的了解,对农村土地工作有着一定的经验,并且在土地平整项目中负责项目的申报以及监督施工验收等工作。
2、犯罪事实客观上比较简单,手段相近, 涉及罪名单一
土地平整项目虽然涉及面比较广,但工程的手段单一。农村立项,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审查,上级审批,这就使得在这个过程中受贿犯罪成为主流。李长珍和任重安所涉及的都是受贿犯罪,案情相近,罪名单一。
3、权钱交易突出,国家和群众利益危害严重。
土地管理是联系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纽带,在这个环节上出现问题,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不仅损害了政府工作人员的廉洁奉公、执政为民的形象,还会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有些影响恶劣的案件还会引发群众集体上访,给社会稳定造成不良影响,破坏社会稳定与和谐。李长珍案件中,李长珍利用分管土地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擅自报批土地平整项目,甚至将群众尚未期满的承包地、树木和地上的建筑挖掘损毁,导致部分群众越级上访,使得国家拨款惠及农民群众的土地平整项目,效果适得其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4、作案动机单纯。
李长珍、任重安都是乡镇基层政府部门管理人员,并且一直生活在乡镇,家属都是无固定经济来源的家庭妇女,都有一定的生活压力,因此客观的条件使得他们的犯罪动机显得很是简单,在贪欲的驱使下,大肆的进行权钱交易。
(二)犯罪发生的原因
1、乡镇土地管理部门机制序列设置存在瑕疵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亦即土地管理所,从机构设置到人的配备都是乡镇政府序列,包括临时聘用人员都由当地政府统一管理,而土地管理部门行使的是国家土地管理和土地行政执法职能,这与其上级主管部门形成了断层,在人员、业务、行政管理等方面得不到应有的控制、监督和管理,有些工作不到位,形成了管理的盲区,上级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虽然都进行管理,但由于这个原因的存在,必然弱化了制约。
任重安作为土地所所长,在土地平整项目中负责乡镇土地平整项目立项的上报以及对上级土地管理部门审批后进行施工的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工作,监督检查施工部门是否按照上级土地部门的规划和范围进行施工,在这个环节中任重安就是钦差大臣。因此,一些工程施工单位和个人就抓住了这个环节,因为他们知道,从立项的上报到施工的监督检查验收,甚至工程款的拨付任重安都是最关键的人物:立项的上报过程中,他可以代表地方去上级主观部门跑立项,而在施工和验收过程中又代表上级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验收,这种现象的产生,必然导致职能部门职权的弱化,使得权利失控,极易引发职务犯罪。同样,作为地方政府主管土地工作的副镇长李长珍,在土地平整项目中负责地方的考察立项,而立项的申报工作却是其手下的土地管理部门,因此,在立项这个环节上他就成了掌握点金术的“土地爷”。这种机制序列设置的瑕疵,必然导致权利的失控,也是职务犯罪产生的土壤。
2、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对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监督乏力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作为重要的行政管理和执法部门,应当受到地方政府和上级主部门的有效监管,但恰恰相反,地方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往往是淡化了对土地工作的各个环节上的监督。在土地平整项目中,主要工作的重点都在基层乡镇,而工程的监督和检查验收也是由乡镇土地部门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委托来完成,因此,造成了权利的过分集中。看似当地政府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都很严格的工作,到了这里监督就成了形式上的东西了,几乎所有实质性的操作都集中到了乡镇土地管理部门这一级了。对权利监督的乏力,必然导致腐败。
3、乡镇土地管理人员法律意识淡薄、执法观念不强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以及政府管理主管人员,有的缺乏应有的从政道德修养,法律观念淡薄,执法观念不强,自律意识薄弱。由于长期生活工作在基层,不注重平时的思想道德教育,和一些老板大款吃吃喝喝,讲究享乐,丧失了国家工作人员应有的底线。甚至有的认为,收受贿赂给别人帮忙是应该的,还有的觉得自己一直工作在基层,工作很辛苦,家庭也不富裕,利用自己手中的权利换取一点利益也没什么大不了的,就算是一种补偿,因此,只要机会来临,便利令智昏的腐败了,早就把法律法规、党性原则放到脑袋后边了。
4、乡镇土地管理人员自律意识差,制度不健全
很多乡镇土地管理部门制度不完善,虽然制度也很多,但缺少可实际操作性,有的甚至财务管理混乱,工作人员各行其是,缺乏民主,普遍存在政务不公开,管理不集中,对重大问题缺乏集体研究。工作人员素质参差不齐,自律意识差,忽视了队伍建设,没有把内部管理和学习放在突出位置上,放松了法律犯规的学习和遵守,从而导致了一些人视管理为羁绊,自律意识差,不愿意接受外部监督,目无法纪、为所欲为,从而导致腐败。
防治对策
(一)完善机制,健全制度
乡镇土地管理部门主要的职能是行使上级土地主管部门赋予的职责,那就是土地管理和行政执法,因此从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业务管理上都应该隶属于其上级主管部门,这样有利于工作的开展和管理,因此应建议土地管理主管部门采取更为合理的机制来进行对基层部门的管理。同时建立健全规章制度,细化工作细则,强化监督规则。在具体专项业务的开展中要制定详细的实施办法和监督措施。在土地平整项目中,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根据具体情况,对立项、审批、补偿标准、补偿程序等作进一步详细的规定,尽量减少由于规章制度的不完善而带来的管理工作自由裁量空间。加强监督管理力度,完善监督机制,当地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都应该根据自己的职责加强对土地工作的监督检查,重视对土地政策和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对土地专项项目的各个环节都要派人实时跟踪监督,确保不出问题。同时要加强部门内部人员的相互监督,进行有效的内部检查,及时发现犯罪苗头并予以控制。
(二)以人为本,加强教育
要加强对土地管理干部的思想道德教育、廉正法制教育以及警示教育,增强干部的宗旨观念,帮助树立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构筑牢固的思想道德防线,增强拒腐防变的能力。同时要把好干部的选拔和任用关,要认真贯彻德才兼备、群众公认的原则,强化对对干部的监督管理,避免选拔上重“能”轻德,使用上重“用”轻管,管理上重“虚”轻实的问题。所以地方党委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应把对乡镇土地管理部门的党员干部的民主法制教育和廉正教育纳入总体教育规划,切实抓好对工作人员的培训、轮训,增强廉正勤政、遵纪守法的意识。
(三)打防并举,综合治理
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形成党委、政府和司法机关反腐防腐的的整体合力,坚持打防并举、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工作方针,有效的防范土地管理领域的职务犯罪的滋生和蔓延。同时纪检监察部门和检察机关要加大对土地管理部门职务违纪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处力度,注意从群众上访和具保中发现案件线索,不断提高发现和侦破案件能力,对于此类的案件,有一件查处一件,决不姑息。对于在土地平整项目中向土地管理人员行贿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专门登记,建立“黑名单”档案,以便对他们再次承包土地平整工程进行严格的审查,在最大程度上减少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