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贪图高息,邓某不顾风险借钱给朋友。不料朋友生意失败外出躲债,邓某情急之下诉至法院,但所约定的高息又被法院依法不予支持。要不是法院及时依法保全了陶某的部分财产,邓某这次就要血本无归了。 邓某与陶某均系个体工商关系户,关系一直不错。其中陶某在武穴市江滩经营一家大排档,平时也承接一些建筑工程,收入尚可。但陶某近年来沉迷于赌博,导致生意每况愈下。2012年8月,陶某以做建筑钢架生意为名向邓某借款,承诺按月利率7%支付利息。为获取邓某信任,陶某还自愿提出以其大排档为抵押。邓某明知陶某近年经营状况不佳,但被陶某给出的高息所吸引,当即借给陶某4万元。后陶某因生意失败和赌博欠下巨额债务,于2012年底外出躲债。2013年1月,邓某将陶某诉至法院,要求陶某偿还欠款本金,并按月利率7%支付利息。诉讼中,法院应邓某申请,依法冻结陶某的一笔补偿款6万元。 武穴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民间借贷利率不得超过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现双方约定的借款利率违反了上述规定,因此超出部分法院依法不予保护。故依法判决被告陶某偿还原告邓某借款4万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4倍标准支付利息。 法官提醒: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民间借贷行为十分活跃。但是作为借贷方,要牢牢记住几条原则:一是民间借贷有风险,要注意借款方是否有偿还能力,有条件的最好是依法办理抵押、担保手续;二是明知借款方用于违法行为的不能借,如借款给别人贩毒、赌博等,不仅无法收取利息,而且本金还将会被没收;三是超出法定利率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例如本案中即使双方自愿约定的利率,也因为超过国家强制性规定而不受法律保护;四是提前收取的利息不受法律保护,例如借款方在借款时即将利息扣除的行为,扣除的部分依法不能认定为借款本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