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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安县物价局关于商品房销售价格实行备案的通知!(表格下载)
时间:2012-09-24 15:47:47 来源:
为规范房地产开发建设经营企业价格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价格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检[2011]548号)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备案对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从事商品房开发经营的企业,在向房地产主管部门提出预售申请之前,必须到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备案,商品房销售价格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到房地产主管部门申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过程中如需调整销售价格的,需另行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说明调整原因,经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方可调整。
二、备案材料
(一)《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一式三份(物价、房管、企业各一份);
(二)营业执照、开发质资、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三)房屋面积测绘表(复印件);
(四)其他说明材料(优惠折扣及享受条件)等。
三、备案要求
(一)本通知规定的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从2011年6月1日起实行,凡2011年6月1日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按商品房现行销售价格,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配合政府部门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保持房地产市场价格基本稳定。根据省政府和市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要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者办理现房销售价格备案后3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销售房源,并严格按照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三)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加强价格诚信建设,促进“明码标价”向“明码实价”过渡,认真执行“一价清”制度。按黄冈市政府和省物价局有关文件要求,供水、供电、进户防盗门、单元防盗门和安全监控设施设备等配套设施费用一律纳入开发建设成本,计入房价,不准单独另行收取费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不得在备案的商品房销售价格之外加价,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在商品房交付使用时委托物业服务企业追加商品房价格。凡未进行备案,没有进行明码标价或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开发经营企业,价格主管部门将按照有关价格法律法规实施行政处罚,对突出典型案件采取通报和新闻媒体等形式公开曝光。
附件:商品房销售价格备案表.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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