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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事评论] 大冶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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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大冶市 2013-4-26 10:16:0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大冶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收监执行




    今日大冶讯(记者 殷乐源)昨日,大冶市司法局会同下陆区人民法院,召开全市社区服刑人员警示教育大会,依法宣布撤销王某缓刑执行部分,对王某进行收监。据悉,这是我市首例社区矫正对象被撤销缓刑收监执行的案件。
  2011年7月22日,38岁的王某,吸食了麻古后驾驶一辆无牌的摩托车,载着朋友余某,沿金山大道往金山隧道方向行驶。车子骑到金山大道圣水路路口路段,撞上了一辆迎面驶来的出租车。当晚,余某经医院抢救无效身亡。2012年7月11日,经下陆区人民法院审理,王某交通肇事罪名成立。但因为王某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下陆法院依法对王某判处了有期徒刑1年2个月,缓刑1年6个月。
  在缓刑考验期间,法院依法对王某实行社区矫正。矫正期限自2012年7月21日起至2014年3月20日止。然而,王某在社区矫正期间不服监管规定,后经公安机关查实2012年11月7日23时许,在大冶市检察院建筑工地职工宿舍内吸食毒品(麻果)。同年11月21日黄石港分局对王某决定强制戒毒2年。
  为维护刑罚执行的严肃性,大冶市司法局及时对王某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的表现进行调查取证,组建案卷,今年3月10日向下陆区人民法院提出对王某撤销缓刑的建议书,决定对戴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1年2个月。
  据了解,社区矫正是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将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放在社区里,由司法行政机关及其派出所机构,在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的协助下,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习,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据大冶市司法局局长夏传武介绍,目前,全市的社区矫正人员约有300余人。大冶市从2005年开展社区矫正工作以来,先后有3名社区服刑人员因表现良好被减刑。(来源今日大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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