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临海市杜桥镇土城村民金小连。遇到了一件本应很普通的事情,可惜就是这样,一件普通的事情,堂堂镇政府却不能给一个合理的解释、合法的处理。我只问一句:高高在上的父母官,你让你的子民情何以堪? 2010年7月10日,金先斌经过申请建设房屋。但是,并未按合法批准的建设房屋,而是自作主张把建设面积向前1米,向西3米1,因西移的距离导致原本宽阔的6米街道不足3米,严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因土城村不在杜桥镇规划区之内,为村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金先斌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归临海市杜桥镇人民政府管辖。然而,杜桥镇人民政府却没有依法履行查处违法建筑之法定职责。 事实上,在金先斌开始违法建设房屋过程中,杜桥镇人民政府也曾制止过,可是不但未能阻止,金先斌反而加快了违法建设步伐。2010年10月,金先斌违建房屋已建至第三层并威严的屹立至今,置法律于不顾,杜桥镇人民政府亦不履行查外违法建筑之法定职责。为此,我曾向临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临海市人民政府认为杜桥镇人民政府对违法建筑不履行查处职责是违法的,并做出了责令其履行查处职责的行政复议决定。后来,杜桥镇人民政府对金先斌做出了行政处罚对金先斌进行9700元整的罚款,可我认为,杜桥镇人民政府所做出罚款的行政处罚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一)杜桥镇人民政府处罚的依据之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但该条并无“罚款”规定,而应对违建房屋进行拆除。 (二)杜桥镇人民政府处罚的依据之二是《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条,但该条也无“罚款”规定。依据该条规定,杜桥镇人民政府同样应当责令金先斌拆除违建房屋 (三)杜桥镇人民政府处罚的依据之三是《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但规定是“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十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按规定不是单处罚款,而是并处罚款。而并处罚款的前提是责令限期改正,限期改正是目的,罚款只是一种促其履行义务的手段。而现在仅仅收了罚款却没有任何解决。 综上所述,杜桥镇人民政府只是进行了敷衍、纵容的名义上处罚的方式,而并非进行任何有实质性措施,我只是一名普通的公民。我们平凡但仍然会争取自己该获得的权益,依法维护自己的土地,在物欲横流的今天。一个普通公民往往受到的是忽略。请你们睁开你那骄傲的双眼,认真的对待每一个公民面临的困难,用属于你们权利,真正造福于人民,而不是冷漠、淡然、敷衍。每个人都有自己底限,人民不是因为你们高贵而顺从你们,而是因为信任所以放心你们。事已至此我会通过法律途径,依法争取,你们不曾给予我,却是我该拥有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