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晏迟 于 2013-5-5 15:20 编辑
2013年5月3日,我在湖北省政府网收到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于我在省长信箱中投诉通城县樊牍新城土地征收问题的回复,让人莫名其妙。土地规划、征收方案的制定与修订、发布公示、征地实施等,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本来应该是当地政府与国土部门的工作,什么时候变成了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作范畴?而且更让人困惑的是,该公司在回复的最后陈述:“根据《信访条例》第34条规定,如你对此回复不服,可自收到书面答复30日内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从“向上级行政机关申请复查”中可以看出,其公司实质就是一级行政机关,但其表明申请的事项是“复查”而不是“行政复议”,却又说明该公司所作出的回复不是行政决议,因而又非一级行政机关。是是而非,非非而是,其文字之精妙,法律条文拿捏之准,不仅让人困惑莫名,也让人叹为观止。 这种是是而非的表述,如果仅只是一种猜疑,那么细细揣摩其中的内容,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既是政府又是公司的双重身份却是暴露无遗,因为在回复第三条中,该公司称:如城投公司投资的项目出现资产重组、破产,则由县财政负责向农民退还资本金,以确保被征地农民的利益。由此可见,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是通城县政府的影子或者说是一个影子政府,所以本应由政府回复的投诉就由该公司越俎代庖了。 从公司法的角度来说,股东应对公司运营后果承担责任,如果农民自愿以其土地入股,其必然应当对公司运营承担风险,而在该公司的表述中,农民却不必承担公司的运营风险,而是由政府财政承担,准确的说,是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无利不早起,政府如果没有从征地中获取巨大的利益,有可能承担风险或有必要承担风险吗?政府不是产生利润的组织,其开支都是有预算的,即使政府承担风险而其具有承担风险的能力吗?因此,与其说是由政府承担风险,不如说是由全体纳税人来承担,这种由全体纳税人承担的风险道义何在,法律的依据何在?同时,我们还需追问,被征地农民是自愿以被征收的土地入股吗?如果是农民个人的自愿行为,他们有什么理由不承担风险而将风险转而让给政府?一个弱者有能力让强者自愿承担风险吗? 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对本人投诉回复的第一条中称,“土地储备中心为土地收储方,城投公司为投资方,石南镇政府为居间办理方和合同落实方,城投公司为主体与玉立签订融资入股协议书”。由此可见,在该公司的这段表述中,被征地农民作为该土地拥有的实体却被排除融资协议之外,那么,被征地农民的股本金何来体现,农民的利益何来保障?被征地农民的股本分红是由政府支付还是由通城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本应是融资双方的土地拥有者与企业,现在却变成了城投公司与企业,亦即城投公司以农民的土地为资本金作为融资资本投入企业运营获取利益,如若不然,请问城投公司是以什么作为对企业的融资?被征地农民的被排除融资之外,他们的土地资本金或以土地资本金作为股本的法律凭证却是由城投公司来掌握,如果城投公司与企业同时破产,与此次土地征收没有任何关系或无法证明与之有关系的县财政部门凭什么来支付农民土地资本金,或者说单个个体的被征地农民手中既无股本证明法律文书又如何在该公司和融资企业破产后要求县财政支付其土地本金?即使能够追回土地资本金,我也有理由相信,这是万里长征路途漫漫。因此,此次土地征收,不仅违背了物权法的精神与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规,也违背了村民委员会自治法的基本原则。 至于本次土地征收,土地补偿费的高与低,请大家查阅一下《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征地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内容,结合通城属于第六类地区的标准算一算就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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