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星火成燎原烧开虚伪的公信阴霾 拷问政府公信之二 湖北省咸宁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政侵害民生,公民维权投诉所到处推诿塞责、敷衍了事。监察部门:“我们很重视,你找省里解决,你找省里要来权威解释,有法规没有先例呀,地方行政部门只能按地方文件精神指示执行。”市行政作风集中整治部办:“还是请你谅解吧,我们只是个受理部门,无法解决你的问题。”市信访部门:“给你沟通一下,找民政行政机关.......”市长投诉信箱,不敢见光,被保持沉默。十问省里权威部门三个简单问题,不能给一句回答。其他负有监督职责的机关受理后的做法........我若俱说,正义人士或有义愤,或质疑政府公信。国家主席尊重宪法,总理敬畏法律,省委书记实施湖北战略、构建法治湖北。市委书记整肃行政作风铿锵直言“要敢于亮剑”。地方行政机关“有法不依、有章不按”,视法律同虚设,使省规章成空文,视民生如草芥。如此“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如此践行法治湖北构建,何谈打造“咸宁战略、香城泉都”,何谈创建“模范双拥城”。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192号于2000年2月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2000年3月17日发布施行。 对于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规定,该规章第六条第四款第二项:“2、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费。”第四款“4、服役期间立功的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除上述规定无外,增发自谋职业一次经济补助。......荣立个人三等功,增发10%。” 第五条第二款:“按照规定标准给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发放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作为政府规章在法立法中有明确的效力地位的规定性。也是市民政行政机关公开的办事依据之一。该规章于2010年11月22日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政府令340号发布继续执行。
咸宁市民政行政机关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执行省政府规章却是按地方的文件精神、指示的意见想当然执行。冠冕堂皇的理由:地方统计部门没有相同名称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项目,所以不能按政府规章执行。以3000多元的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全部打发了事。这就是咸宁市经济发展的水平吗?其行为公然违反法律法规,违法行政, 使省政府规章变成废纸一张。
已数次向法治权威机关和法律法制专家求决行政法理法义,就简单的三个问题:
1、咸宁市地方政府的文件精神能否对抗省政府规章? 2、地方行政部门的行政行为是否有悖立法法的规定性?
3、省政府规章有“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项目,而咸宁市民政局以地方统计部门没有同名称的项目为由不执行省政府规章,是否合法如理?
按照《中国主要统计指标诠释》的定义:“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是制定社会保障政策、建立赔偿制度的基础数据。”这一定义是明确无疑的,咸宁市统计局每年公开发布,既是当前统计指标体系也是权威发布。地方行政部门应当如何执行“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这一规定?
法理法义是了然明确的,经过六个五年普法的行政机关难道不知道如何依法行政吗?不知道“有法必依、违法必究”吗?不知道“依法行政、执政为民”吗?如不是,那么行政机关所代表的政府公信何在?政府执政到底为谁?几个简单问题不能回答可见“法治湖北”的践行效果。
公民依法维权除非被逼无奈何至于用极端行为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呢? 公民维权不用极端行为何能感动政府“执政为民?呢 ?
2013.5.13 上一篇 违法行政不纠正拷问政府公信 拷问政府公信之一 (百度网页、空间、微博、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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