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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购买盒装鸡汤无生产日期 违商贩受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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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5-22 20:50:0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记者从咸安区永安工商所获悉:该所一季度首例购假先赔案尘埃落定。  3月14日下午,家住武汉黄陂的王某向永安工商所投诉:他于当日上午在咸安东正街道某超市购了两盒贺胜“正中刘”土鸡汤,总价77元。拿回家后,发现鸡汤的外包装上面竟没生产日期。
  随即,王某要求工商部门按《食品安全法》的规定给予十倍赔偿,并对违法行为给予处罚。接投诉后,永安工商所先行赔付王刚敏770元,同时现场检查,扣押了该店内库存的没有标明生产日期的“正宗刘”土鸡汤。
  后经查明,使用的外包装盒是当事人在武汉市某印刷厂购进,因为出厂检验员的疏忽,在外包装上均没有标明生产日期。这批鸡汤的货值金额合计3760元,当事人利润为500元。
  执法人员根据当事人的违法情节和态度,依据《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二条和八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对当事人周某作出了没收非法所得500元,并处罚款7500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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