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3-6-4 15:14:53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主您好!根据公安部124号令《机动车登记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原机动车所有人申请办理新购机动车注册登记时,可以向车辆管理所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在办理转移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请;(二)机动车所有人拥有原机动车三年以上;(三)涉及原机动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如果您符合上述规定,就可以申请使用原号牌。感谢您的关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