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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3-6-13 01: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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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半句多 于 2013-6-13 23:49 编辑
睡着的猫 发表于 2013-6-12 22:19
再小的事情摊到自己头上也是恼人的。但是,话说回来,派出所估计很难会来解决这类问题。建议可以找找社区网 ...
惊动大驾,实不敢当。谢谢您的建议,刚才又是被狗叫吵起,从12:20陆续叫到现在凌晨1:17,现在还在叫呀,但谁知网管管理员又是何方神圣?他能叫得动鼓楼派出所管吗?- 【法规标题】鄂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 【颁布单位】湖北省鄂州市人民政府
- 【发文字号】
- 【颁布时间】2007-6-21
鄂州市城区养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公安部门是养犬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并具体负责养犬登记审批,查处无证养犬、违法携犬外出等行为,捕杀狂犬、流浪犬;
各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配合有关职能部门做好本辖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第五条 下列区域禁止养犬:
(一)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
(二)学校(含幼儿园)的教学区和学生宿舍区;
(三)单位的集体宿舍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城市管理的需要,可以在城区范围内确定并公告禁止遛犬的区域和时间。
第七条 城区内个人养犬,每户只准养一只,但禁止养烈性犬和大型犬。禁养犬只的品种、体高标准由公安机关和畜牧部门确定,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 养犬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六)养犬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得损坏公共设施;犬吠影响他人休息时,养犬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批评、劝阻,并举报、投诉。
公安机关应当公布举报、投诉电话。对举报、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告之处理结果;依法由其他部门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
第二十一条 因养犬干扰他人正常生活而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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