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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前,小张在一家店面选中一款摩托车后提出先试车,店主未审查其是否具有驾照,即同意小张独自试车。试车时,小张因失去平衡摔倒受伤,造成右股骨骨折,落下10级伤残。事后,小张要求店主赔偿遭到拒绝。店主称,小张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资格,属于自甘冒险,应当自行承担全部责任。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称,店主的观点是错误的,小张虽然应当承担相应责任,但店主并非可以免责。
一方面,店主未能尽到自身的法定义务,主观具有过错。他应当审查小张是否具有驾驶资格,了解小张的技术熟练程度,向小张作出明确的危险警示,并告知小张必要的使用方法,必要时应当“陪驾”。另一方面,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在于小张明知自己无相关技术而不事先告知,又未主动了解相关情况,小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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