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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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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7月1日至9月30日,35℃以上高温天气仍在室外作业的劳动者,每人可获每天8元的高温津贴。
市人社局工作人员介绍,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高温津贴标准为每人每天8元,执行时间为每年7、8、9三个月,并按实际工作日计算,不计入最低工资。
在高温天气期间,日最高气温达到40℃以上,用人单位应当停止当日室外露天作业;日最高气温达到37℃以上、40℃以下时,用人单位全天安排劳动者室外露天作业时间累计不得超过6小时,连续作业时间不得超过国家规定,且在气温最高时段3小时内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
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37℃以下时,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劳动者连续作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室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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