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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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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咸安区法院审结了首起利用微信进行犯罪的案件,一审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殷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4月9日下午,殷某通过手机“微信”认识被害人赵某,双方经过一番密切热聊后,约定了见面时间和地点。当晚22时许,殷某驾驶轿车与赵某见面后,提出与赵某发生关系遭拒,赵某意识到自己可能上当受骗,遂即下车离去。殷某当即追上赵某,谎称送其回家,却将其拉进车内实施了强奸。咸安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殷某使用胁迫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微信是时下年轻人所喜好的一种社交方式,已成为年轻人交往联络的新时尚。然而正由于微信用户广泛、使用方便的功能,使其频频成为不法分子进行诈骗、盗窃和强奸等犯罪活动的“工具”。咸安区法院审理的这起强奸案件,是该区发生的首起利用微信进行犯罪案件。法官提示,年轻人在享受微信交友便利的同时,一定要提高警惕,谨防被犯罪分子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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