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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小张来电询问:
三个月前我受雇于钟某建楼。完工后,钟某让我从楼顶开始拆除脚手架,而他在楼下指挥。期间,钟某为整理好已被抛下的部分材料,高喊暂停,没有听清的我误以为是先向下抛投脚手架组件。因为这一失误,导致钟某被砸伤。钟某以我不听指挥为由,要我赔偿其全部医疗费用,我是否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就小张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省十佳律师鲍志江。据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的相关规定,小张根据钟某指令进行脚手架拆除,无疑属于从事雇佣活动。在此情况下,应否担责,取决于小张对钟某受到的损害是否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一方面,小张并不存在故意;另一方面,拆除脚手架应有示意红旗或高音喇叭等来传达指令。钟某显然属于未尽到提供适宜劳动条件以及监督义务,而小张正是因为不符合标准操作规范才产生失误。在钟某存在过错的情况下,自然不能认定 小 张 一 人 具 有 重 大 过 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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