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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前加班费能否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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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8-6 20:04: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家住孝感城区的胡先生来电询问:
  2011年8月,我进入某食品加工企业工作,每天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6天。从进入公司至今,公司从未向我支付任何加班费。前不久,我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我这2年的加班费。请问我的申请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据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本案中,陈某与单位的劳动关系还在存续期间,其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可以追要两年前的加班费。
孝感动天——可爱的孝感欢迎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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