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徒步赢 于 2013-8-10 09:37 编辑
莫让高温立法遭遇“冷执行” 图片均来自网络
秋已立,暑难消。邻居家的女儿上周开始休假,时长20天。其所在的私企有言在先,因企业正处于生产淡季,所以此假乃“淡季无薪假”,休假期间,她不能拿到任何工资和相应补贴。
炎炎夏日,不少户外劳动者,如空调安装员、网购送货员、电力维护工等,因为工作性质,在酷暑期间,不仅很难休息,工作量甚至比平时还要繁重。但一些企业为了节省费用支出,要么擅自用发放降温、防晒、解暑等工作设备、物品及药品充抵高温补贴;要么干脆以计件考核、按劳次劳效计算报酬等理由敷衍搪塞,拒发高温津贴及安排休假。这类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损害了劳动者的高温权益。 我国法律法规对劳动者高温权益有明确规定,主要为六大方面:一是停工不停薪,减工不减薪;二是高温作业中暑属于工伤;三是高温津贴不得计入最低工资;四是企业必须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五是防暑物品不能充抵高温补贴;六是要加强女职工和未成年工保护,不得安排怀孕的女职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等等。但这些规定在实际执行中,往往被一些企业、特别是私企打了折扣,甚至视而不见顶风违规。 怎样让高温立法真正成为保护劳动者权益的利器?首先企业应自觉转变观念,切实以人为本。如果夏季是经营淡季,企业应该主动给员工放带薪假;如果因工作繁忙不能放假,也应该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发放相关补贴,并尽量为员工营造凉爽舒适的工作和生活环境。唯如此,劳动者的高温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障。据悉,在杭州、长沙、宁波、湖州等城市的部分私企,已先后实行“带薪高温假”。此举对企业来说也是一种减负,可以利用这段时间进行设备维护保养等工作;而员工假期回来心情好,工作积极性和效率也会更高。这种“双赢”的做法,值得借鉴推广。 同时,工会、劳动监察和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当主动履责,立即深入基层一线,及时检查和监督那些恣意侵犯劳动者高温权益的企业单位,督促其兑现劳动者相关高温权益。 劳动者自身也应该善用法律“保护伞”,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自认倒霉,不了了之。比如:用人单位不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高温作业下的必要工作条件,甚至强令劳动者在没有防暑降温设施或高温防护条件下冒险作业的,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工作指令,而此时不视为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因此被用人单位解聘的,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如果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为由辞职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庇护、政策的监督落实、社会各界的关注支持,以及用工企业的“以人为本”,高温立法才不会沦为一纸空文,才能真正为劳动者撑起“高温权益”绿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