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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组织旅游员工受伤算工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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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8-22 13:16: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城区某保险公司上班的李女士来电询问:
    今年5月中旬,公司组织季度骨干营销人员前往江西旅游。在游玩过程中,我不慎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股骨干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向单位申请工伤,可是单位不认定。请问我这种情况算工伤吗?
    就此问题,记者走访了孝南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他说,单位组织员工旅游是为了让职工更好地工作,是职工工作的延续,在法律上可以视为因工外出,并且李某的行为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6条规定的排除工伤认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规定,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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