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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荊西道德安府孝感縣小小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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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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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12月,洪某应聘到某厂工作,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转正后再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2012年2月,洪某在工作时不慎被机器将右手两根手指绞断,花去费用万余元。之后洪某多次找厂里要求申报工伤,但厂长认为,试用期内厂里没有义务为聘用人员缴纳社会保险,发生工伤与厂里无关。无奈之下,洪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工厂赔偿工伤等各项费用12.7万元。
近日,该案经法院调解,洪某最终一次性获得医疗费、停工费、工伤补助金等赔偿合计7.52万元。
湖北省十佳律师、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明确表示,根据法律规定,所有单位均需要对试用期的劳动者缴纳相关保险,否则发生伤害应由用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并且试用期并非独立于劳动关系之外的特殊期限,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因此,洪某试用期内在工作中受伤,其应当依法被认定为工伤并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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