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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 2013-9-9 11:12: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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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您好:根据我市的生育保险政策规定,所在单位为未生育职工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费用。
政策明确:
1、女职工生育津贴:女职工正常生育的,按生育时我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算;晚育的,在正常生育的基础上增加1个月;难产、多胞胎生育的,在正常基础上增加0.5个月。
2、女职工生育医药费用: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所有医药费用,按不高于1500元的标准补偿;
3、对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有关规定支付。
4、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生育保险待遇由生育保险基金按1000元的标准给予男职工一次性经济补偿。(其配偶参加生育保险的 ,由其配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5、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其医药费用实际发生额低于补偿标准的,按实际发生额支付。
另补充一句:目前鄂州市的生育保险待遇在全省前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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