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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钟祥] 琐事起纷争造成一方受伤 受伤方伤人方责任四六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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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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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3-11-14 16:5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俗语说,退一步海阔天空,忍一时风平浪静。可钟祥一村组的两人却因农田问题发生纠纷,大打出手,还为赔偿闹上法庭。最终,伤人方为自己的冲动行为买单5800余元。


  女子余某是钟祥市一村组农民。2012年9月14日,余某像往常一样,到自家农田劳作,随后,余某发现有人盗挖其水田。遂找当地村委会人员余甲反映情况,要求解决问题。余甲立即到现场查看情况,余甲认为余某反映的情况不属实,又找到余某,向其说明情况。但余某则认为,自家水田被人盗挖,余甲对该事情处事不公,两人为此发生口角。之后,矛盾升级,双方大打出手,造成余某倒地受伤。纠纷发生后,公安机关通过调查,对余甲作出行政处罚。余某受伤后,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27天,花去医疗费5000余元,余甲为余某垫付医疗费500元。


  事后,双方就赔偿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余某诉至市中级法院,要求余甲赔偿。经审核,余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为9600余元。


  钟祥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任何侵犯公民健康权的行为依法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余某为农田问题与余甲发生口角,双方未能及时沟通,将矛盾激化,导致余某受伤。余甲应赔偿余某因身体受到伤害造成的经济损失。但在纠纷中,余某亦有过错,可适当减轻余甲的民事责任,酌定余某承担40%责任,余甲承担60%责任,即5800余元。据此,市中级法院作出判决,扣除已赔付的500元,余甲还要向余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5300余元;如余甲未在判决限期内履行,应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文来源:荆楚网荆门频道   http://www.jmyan.com/article-581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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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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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3-11-15 11:3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村委人员处理纠纷要公平  村民也要适可而止
我是钟祥人  我爱我的家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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