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工厂并没有实施劳动法管理条文,劳动合同中就把双休日加班列入其中,让你休息时不得不加班,不加班反要扣除工资。职工签字生效后就当同意加班来处理。虽说支付加班工资,标准则为上海市人均工资最低标准1620元一个月上计算。工资结算也是按最低工资标准,职工到手工资看似多,其实为双休加班所得。存在问题就是加班是否自愿。写入合同让签字,不签又不行,签也不行,到终还是签了。这里有强制加班的动机。 《劳动法》第三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第六十二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企业不应把双休时间让加班列入劳动合同之内,让职工违背心愿地签订合同。虽说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了加班工资,但在正规合同文本上有一定的欠缺,企业要及时更正。 2013-11-28早于上海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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