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近日,市政府出台了《武穴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共十条,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及抽取地下水生产经营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西和城北两条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到的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水源的企业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达标排放的,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实行一年一审),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石佛寺镇、大金镇、田镇办事处居民暂缓征收。 《办法》明确,武穴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及其它用水0.80元/立方米。其他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不能超过0.60元/立方米,企业生产用水不能超过0.80元/立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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