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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荊西道德安府孝感縣小小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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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李某来电询问:
我朋友张某因做工程缺乏资金向我借款30万元,并出具了借条一张,承诺于2011年9月30日之前归还借款。债务期满后,我多次催讨,张某于2012年1月19日用手机短信回复我称将还款。但第二天张某即发生交通事故死亡,所欠债务至今未偿还。张某生前留有房屋一套,价值50万元,法定继承人为其妻子和女儿。请问张某欠款是否由其妻子和女儿偿还?
就李某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律师。据介绍,《继承法》明确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需要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张某因交通事故死亡,其所欠李某的借款应由遗产中扣除。张某遗留的房屋,该房屋属于张某与其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张某的部分发生的继承,即该房屋的一半为张某的遗产,根据上述《继承法》的规定,张某妻子应当在张某的遗产范围内先行偿付李某的债务,即应当由一半房产价值25万元来偿还张某所欠李某的债务。而张某再没有其他遗产,那么超出张某遗产的借款,李某则没有办法得到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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