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穴政规〔2013〕2号 关于印发武穴市城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办事处: 《武穴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武穴市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4日
武穴市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确保城市污水集中处理工程的建设、运行和维护,改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自来水及抽取地下水生产经营的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经营者、居民、城西和城北两条污水收集管网延伸到的辖区内工业企业(自备水源的企业必须建有污水处理设施并经环保部门认定为达标排放的,报市政府批准可以免征,实行一年一审),均应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石佛寺镇、大金镇、田镇办事处居民暂缓征收。 在建污水处理厂的镇处可提前一年收取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没有计量的,可以实行定额征收。 第三条 市住建局负责全市城镇污水处理费的宣传管理和解释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城市污水处理费的清缴、拨付及监督管理工作。 市水利局负责取水计量装置的管理。 市环保局负责企业污水达标排放的监测工作。 市物价局根据有关规定和污水处理成本的变化,依据上级文件精神,适时对征收标准进行调整。 第四条 武穴城区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标准为: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生产及其它用水0.80元/立方米。其他建制镇居民生活用水不能超过0.60元/立方米,企业生产用水不能超过0.80元/立方米。 第五条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市住建局委托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随费代征,使用一张票据。使用城市供水的,其用水量按照水表显示的量值计算。自备水源的由住建局负责征收,代收单位必须将本月征收的污水处理费于次月10日前全额上缴财政局专户,专项用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和维护。 征收城市污水处理费应当办理收费许可证,并签订委托代征协议,实行明码标价,亮证收费;使用国家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接受物价、财政部门的年度审验和监督检查。 第六条 城区内绿化、抗旱、消防、环卫用水据实免征。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和特困户的生活用水的污水处理费仍按0.20元/立方米执行征收。征收单位对用水企业、单位、个人要一视同仁,一律不得擅自减收和免收。 城市污水处理费由财政局负责向代征单位结算清缴,应收少收的部分由代征企业补交,委托代征手续费由市财政局按月先按5%进行结算,年终根据征收率予以奖励。 第七条 财政、物价、审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改变资金用途等违反收费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 对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的,由市住建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应缴款的1‰的滞纳金;对从事经营活动的排污者,可以处以应缴款1倍以上3倍以下,但不超过3万元的罚款;对其他排污者,可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私自取水排污的,环保、水利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进行监管。 逾期拒不缴纳城市污水处理费、滞纳金、罚款的,由住建局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条 征管工作人员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征取、使用及管理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二)擅自批准减缴、免缴、缓缴城市污水处理费的; (三)对违法行为不依法处理的; (四)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