夜间单独或伙同他人骑摩托车尾随单独行路的年轻女性,采取趁人不备抢夺手提包的手段,5天内犯案3次,共抢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009.7元。日前,通城县人民法院一审以抢夺罪,判处该县男子张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经查,2013年7月27日晚9时许,张某骑摩托车来到通城县隽水镇城南车站附近路段,在离车站门口约50米处,见一年轻女性单独行走,于是趁其不备抢走其挎在手腕上的手提包(包里装有联想手机1部、现金931.6元)。经鉴定,被抢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1585.6元。次日晚21时许,张某伙同另一男青年杨某(另案处理)同骑一辆黑色女式踏板摩托车来到通城县隽水镇南门财政局路段,趁一单独在街头行走的年轻女子不备(张某驾驶摩托车,杨某坐在车后抢包),抢走其手提包逃离现场(包内装有诺基亚手机1部、现金300余元)。经鉴定,被抢赃款及赃物折款共计1400元。3天后的晚22时许,张某又伙同杨某采取同样的作案手法,抢走一女性手提包(包内财物价值1024.1元)。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摩托车公然抢夺他人共计价值4009.7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以抢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张某一年之内多次抢夺,情节严重,应予严厉打击,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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