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0年,樊城居民郑某向朋友李某借了2万元钱,因一直无力归还,李某将他诉至樊城区法院。去年,法院判令郑某偿还李某2万元本金及欠款期间的利息。判决生效后,李某一直没有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手头宽裕了的郑某多次主动提出归还欠款,均遭到李某拒绝。“我不要你还钱,你借我的钱借了那么久,给我造成很大的经济损失,我要你的那套房子。”不管郑某怎么说,李某硬要郑某用房子抵债,并多次到郑某家中骚扰。郑某昨日表示,房子是全家居住的唯一地方,不可能抵债。那么,李某向郑某讨债,不要钱却要房的行为合法吗? 【律师说法】 湖北长久律师事务所的杨勇律师认为,在本案中,两人属于明显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民法》的责、权、利公平对等原则,郑某仅欠李某2万多元钱,李某却要求郑某用远远高于欠款的标的抵偿,于法无据。 杨勇建议,郑某可以将法院判决应当履行的还款额在公证处公证提存,即表示还款义务已经完成。若李某讨债,可直接到公证处提取钱款,不能再到郑某家中进行骚扰。否则,郑某可报警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