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发45号以及鄂政发18号文件精神,全面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工作水平,近日,黄石市人民政府出台《关于加强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实施意见》在国、省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市实际,重点从强化政策措施,完善工作机制方面作了具体要求。一是完善认定条件。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三个基本条件。二是科学制定和调整保障标准。根据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求,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采用消费支出比例法,明确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占当地城乡居民上年度人均生活消费支出比例,制定和调整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三是规范审核审批程序。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需履行“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公示、发放”等六个程序。四是建立核对机制。在强化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调查手段基础上,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市、县分别成立核对中心,落实必要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五是加强动态管理。要求各县(市、区)要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口、收入和财产状况定期报告制度。六是健全监管机制。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将最低生活保障政策落实情况作为督察督办的重点内容,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民政、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最低生活保障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防止挤占、挪用、套取等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七是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要求市、县两级要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核查制度,公开监督咨询举报电话。对最低生活保障信访事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八是加强与其他社会救助制度的有效衔接。要求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实施意见》还从六个方面“强化工作保障,落实管理责任”作了要求,特别是“强化责任追究”。文件要求各级监察、民政、财政等部门要研究出台最低生活保障工作问责办法。对因工作重视不够、管理不力、违反政策扩大救助范围、发生重大问题、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政府和部门负责人,以及在最低生活保障审核审批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失职渎职的工作人员,要依纪依法追究责任。(朱小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