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冶市灵乡镇坳头村,作为黄石少有的“全国文明村”,该村以其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和经济条件,成为一个文明富足的自然村。但是住在坳头村6组的村民吴高兵,最近却碰到了一件令自己苦恼的事情:坳头村11个村组在前段时间分发人口补偿款时,吴高兵所属的村组和其余3个村组的居民人均所得款项,只是其余7个村组的居民人均补偿款的50%。 而整件事情,还得从2013年12月18日上午9时,在坳头村召开的《垴窑铁矿人口补偿款项基本方案草案》说起。 村民:为什么我们只能获得50%的补偿款 2013年12月18日上午9时,坳头村11个村组组长、村民代表和党员在坳头村开会,商讨《垴窑铁矿人口补偿款项基本方案草案》。该补偿方案提出,此次人口补偿款项将以2007年第一次补偿款分配方式为准,即4、6、10、11组分配标准以1、2、3、5、7、8、9组分配标准的30%为基准,11个组的工人身份的居民,以该组农民的28%的基准进行分配。 此次分配草案一出台,吴高兵等村民觉得此项分配不公。“为什么同一个村的村民,我们4个组的居民在享受人口补偿款项分配中,不能与其他村民一视同仁?”吴高兵质疑这项补偿方案的草案并据理力争。 在吴高兵提供并经过证实其真实性的几份材料当中显示,2007年的时,灵乡镇坳头村村委会就垴窑铁矿生产经营租赁权与辖区村民吴丰海签订合同,将矿山5年的开采和经营权租给吴丰海。2007年5月31日,1、2、3、5、7、8、9组与垴窑铁矿租赁人签订受害补偿协议书,上述7个组的村民每人每年可享受山场土地补偿费1000元、环境改造费600元、污染费200元、房屋震损费100元和饮水补偿费100元,总计2000元,算下来5年人均补贴总共10000元。“这些补偿款均由铁矿租赁人付给村委会,再由村委会分配给村民。2007年,我们剩余4个组的村民没有与垴窑铁矿租赁人签订补偿协议,但是也获得了5年3000元的补贴,平摊下来人均每年获得600元补贴,折算下来人均补贴款项只有签订补偿协议的7个组的人均30%的水平。”吴高兵告诉记者。“第二次分配我们为什么还是只能获得30%的补偿款?按道理,我们村组因开矿所遭受的环境污染和付出的被征收土地等代价,一点不比享受全额补偿的村组要少。”吴高兵不能理解。在吴高兵和6组组长吴东林等人的要求下,4、6、10、11组垴窑铁矿人口补偿款人均标准提高到剩余7个组的50%,1、2、3、5、7、8、9组农民未来10年人均补偿款为14000元,而4、6、10、11组农民未来10年人均补偿款为7000元。虽然人均补偿款有所提高,但是吴高兵仍然觉得自己和4、6、10、11组的村民在此次分配中,合法权益仍然没有得到保护。 在吴高兵心中,此次分配最合理的方案是这样的;“我们认为在此次分配应做到绝对公平,我们可以不要山场土地补偿费,因为那7个组土地面积因为铁矿开采有所减少,但是在环境改造治理费、环境污染费、房屋震损费、新农村建设补偿款、饮水补偿跨必须所有人都一致。” 村委会:补偿标准是综合考虑各个组多方面原因设定 面对吴高兵等人的要求,坳头村村委会会做怎样的回应? 昨日下午,记者在坳头村村委会办公楼见到了该村委会几名负责人。据村委会介绍,2013年12月召开商讨《垴窑铁矿人口补偿款项基本方案草案》,是商讨未来20年坳头村村民铁矿人口补偿款项的分配问题,该补偿款项分别于2014年和2015年分两次发放。 吴高兵介绍,历史上的垴窑铁矿,是武钢铁矿退让给灵乡镇政府的铁矿。“2003年1月10日,大冶市华灵集团与坳头村签订《垴窑铁矿开采协议书》,该协议书明确将垴窑铁矿移交坳头村,说明垴窑铁矿属于村民集体所有。”吴高兵在写给湖北省信访局的申述材料中这样描述垴窑铁矿所属权。 那2007年制定的分配方案是依照何种标准?为什么第二次分配还要依照2007年所设立的标准来进行补偿? 该村村委会相关人员解释道:“垴窑铁矿属于坳头村集体所有。2007年,全村11个组组长、居民代表、知名人士和党员在一起开会讨论通过了1、2、3、5、7、8、9组农民全额补偿,4、6、10、11组村民按照7个组农民人均30%的标准进行补偿的决议。” “这个标准是综合考虑各个组的土地、人口、面积、采矿导致的污染程度轻重等多方面原因设定的。此外,在这次分配中之所以延续2007制定的补偿标准,是因为垴窑铁矿开采区在1、2、3、5、7、8、9组的范围内,污染程度与4、6、10、11组相比相对较重,所以补偿政策就朝这7个组倾斜。” 该村相关负责人称:“这套补偿方案出台后,4、6、10、11组村民反对。我们综合考虑各方因素,从坳头村集体资金中拿出一部分款项,将这4个组的补偿标准从原先的30%提高到50%这个水准。” 面对吴高兵“一视同仁”的诉求,村委会已考虑这4个村组村民的想法。“每个组的具体情况都不一样,我们在村里集体资金里面拿出部分资金增加了这几个组的公益金,所以我们兼顾了每个组的村民的想法,也正在积极解决,希望所有村民都能理解这套分配方案。”该村相关负责人介绍。 针对坳头村村民不解垴窑铁矿人口补偿款分配方案一事,湖北省湖北鸣伸律师事务所律师叶桢表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涉及村民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如果吴高兵等人觉得自己再分配中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或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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