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公路基础设施安全管理,保障公路完好畅通,维护国家利益及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湖北省公路超限运输管理办法》、《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之规定,现就加强全市货运车辆非法改装专项整治工作公告如下: 一、本次整治对象为获得《道路运输证》的营运性车辆,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其结构、构造或标准的车辆。主要是针对货运车辆擅自加高车厢两侧、后端栏板高度、加厚车厢底部大梁、改变或更换车辆前桥、后桥、车架以及其他车辆起承重作用的相关部件(悬架、车身罐体、轮胎等)、改变车辆载重能力与运输物品的体积范围等行为,予以整治和查处。 二、2014年3月1日后,凡非法改装的货运车辆,一律依法暂扣车辆到指定停车场,由当事车主组织非法改装的车辆到具有资质的改装企业恢复车辆出厂原状,其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根据《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规定,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擅自改装或者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次整治具体工作由公路运管部门和公安交警部门组织实施。 武穴市公路治超治限治抛洒工作领导小组 二〇一四年二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