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湖社区

 找回密码
 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用微信登录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搜索
查看: 856|回复: 0

11大“霸王条款”揭底 认购定金可以退还

[复制链接]
来自
上海
精华
11

1807

主题

1万

帖子

1万

积分

版主

Rank: 13Rank: 13Rank: 13Rank: 13

积分
14686

东湖服务奖章

IP属地:上海市浦东新区

发表于 上海市浦东新区 2014-3-31 10:34:3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3月15日是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当天,市工商局、市消委等联合发布了对餐饮业、房地产业、汽车销售三大行业的11大“霸王条款”的点评,让消费者清楚明白地知道这些“霸王条款”的不合理之处。

房地产业

一、所在楼宇屋面、外墙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外墙面广告权、经营权及其他权益属于卖方。

点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物业管理条例》等规定,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利用上述物业和设备进行经营,应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管企业同意后,按规定办理手续,所得收益应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已纳入分摊面积的公用部位产权,属业主共有,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另行出租、出售。该规定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其他权利。

二、“本认购书签订7日内,认购人未与开发商签订正式购房合同的,认购人所付定金不予退还。”

点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按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该行为违反了《合同违法行为监督处理办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在格式条款中加重消费者下列责任”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不应当由消费者承担的责任”。

三、如买方反悔,未于约定日期至房产方签订买卖合同,致无法完成买卖事宜,则买方同意将实际给付的诚意金支付给中介公司,作为买方违约之赔偿。

点评:该行为明显违反《合同法》中关于“中介方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活动所支出的必需费用”的规定,是典型的霸王条款。

四、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出售方收取违约金并支付中介公司相当于没收违约金金额的50%作为中介公司在委托期限内进行活动所发生的费用的补偿。

点评:房产中介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买方支付报酬,只可要求买方支付从事买卖合同所支出的必需费用。同时,因可归责于买受方的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订或签订后未能履行的,是合同未成立的表现形式之一,中介公司不得据此要求支付报酬。该行为明显违反了公平原则,加重了买卖双方的责任,排除了守约方根据买卖合同收取违约金的权利,侵害了守约方的合法权利。

餐饮业

一、禁止自带酒水。

点评: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第24条“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做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等,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二、包间最低消费××元。

点评: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9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第10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三、如甲方需减少订席数,须提前十五天告知乙方,否则乙方将按原订席数全额收费。

点评:消费者减少订席数量且未如约告知的,餐饮企业收取必要的违约金是合理的。但统一按照原订席数全额收费的做法超过了受法律保障的违约金比例,构成了对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侵害。

四、“请保管好自己的物品,谨防被盗,丢失本店概不负责”或“公共场所请您携带好您的随身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

点评:该行为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8条“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免除了自身对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依法应承担的保证责任,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应当享有的权利。

汽车销售行业

一、若遇生产厂家调整产品配置及价格,则按提车时的新的配置和价格执行;在提车时如遇相关国家政策调整(如:高消费税)或因汇率变化,影响交付价格时,甲方调整销售价格额度以当时厂方指导价格调整额度为准等。

点评:此类条款对于汽车价格的变化作出特别约定,使消费者的购车价格处于不确定状态。消费者承担了政府调税、厂家调价的风险,违反《合同法》第五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排除了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二、消费者应于提货当日对所购车辆仔细验收,有异议当场指出,经甲方确认后做出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点评:事实上,无论是专业知识的限制还是缺陷瑕疵的隐蔽性,消费者都难以当场发现车辆存在的问题。此类条款排除了消费者在“三包”期内发现产品质量有问题时,要求销售者修理、更换或退货的权利。

三、车辆在质量保证期内发生属于生产厂家责任的质量问题时,乙方在规定的索赔期限内通知甲方,甲方协助乙方办理索赔事宜。对于索赔的利益、费用和结果由乙方承担。

点评:“只修不赔”是汽车维修行业内一种比较典型的免除自己责任、加重消费者义务的不合理约定,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11条、第24条及《合同法》《民法通则》等相关规定。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在本网BBS上发表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应当理性、文明,遵守相关法律法规。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扫一扫,用微信登录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