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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义之财,终与祸相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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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鄂州市 2014-5-8 07:52:0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hza251 于 2014-5-8 08:12 编辑

如果发生一场车祸撞死一个人,一般十五天就处理完了,最慢一个月也就处理到位。但我与曾栋良子两个人的电瓶车相撞,前后经历两个年头,最终是我付出两万六千元,他才罢休。难怪有的司机见出车祸宁愿把受伤的人撞死也不愿他活下来“扯皮”,太耗人精力了。
那是在去年8月22日上午11点多钟,我骑电瓶车从政府大楼出来途经仁健医院,而曾栋良子则骑电瓶车由机动车道下来,在人行道与机动车道口下来与我的车相撞,在倒地时他的左边车把手把他的左边肋骨忍伤了。如果稍懂点交通道路法律知识的人一看就知道,这原本不是很复杂的个例,但曾栋良子认为有了财路机会。在经过医院主治医生诊疗28天后告知可以出院时,曾栋良子竟然与医生对峙说还不能出院,这一躺就是几个月不出来,连医生护士要想找他都还要约时间,在医院挂床一直挂到年底。
本来都是电瓶车,本来都在违规行驶,本来都是同等的责任。但交警的处理办法就更令人费解了,使原本懒皮的他似乎找到了可以“扯皮”理由。在此期间,交警在我不通知我的情况下做了两个常人不理解的事。一是在迟迟不下事故责任鉴定书的时候,告诉曾栋良子我要负70%的责任。至使曾栋良子认为完是我的责任,他没有责任。而交通道路管理法明文规定,行人与非机动车辆严禁非法行驶机动车道。他的电瓶车一开始就驶上机动道,他不说没有责任?不知道他是么想的?二是单方给曾栋良子开出“伤残鉴定委托书”,在不告知我的情况下自行进行伤残鉴定行为。咨询法律事务所律师说,这是典型的违规行为。委托伤残鉴定机构须经事故双方当事人同意认可才能有效,只有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是,交通故事处理单位才有权裁定。然而,交通故事处理单位没有履行这种作为就自行作了决定,这给后面曾栋良子开出天价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因此,一个男人取个日本名子,听起来也特别的别扭。然而正是这个曾栋良子正如他的名字里面的那个“子”一样,睁开了原本就不大的眯眼,仿佛看到了一堆堆闪光的金子,一个快六十岁的人竟然带着他的叔叔,采用“下三滥”的手段,三番两次或到我的原单位,或到我抽调的单位“扯皮”,以为会有人同情他,幸亏同事们心知肚明,没人理会。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不是自己劳动所得的东西要想得到总是要付代价的。正所谓“人在做,天在看”。也许是曾栋良子的这种行为触动了“神灵”,犯了“戒律”,使他和他们的家也遭此一劫。正当他频繁到我的单位时,他的父亲的死让人再一次明白了“不义之财祸相伴”的道理。据了解,他父亲的死,也正巧死在春节期间,这不是一般人的死法,太有个性了。当朋友告诉这一震撼的消息时,我的心也平静了许多,不想再与他再对薄“公堂”,也懒得再计较了。我告诉我的委托律师能解决就尽管解决,毕竟曾栋良子也很需要这笔钱,他父亲的死也算是对他及他们家也是一种报应,只是这样做付出的代价也太大了。不管他父亲的死是不是与我们之间的车祸有因果关系,但毕竟是他最亲的父亲死了。小沈阳不是说了嘛,人世间最悲伤的事钱没花完,人没了,就算我赔再多钱对他父亲而言已经没有任何意义了。何况同事们总在劝我“财去人安乐”,或许就是这个道理吧?
但愿,曾栋良子拿了我这近三万元敲得来的钱,使他和他的家庭不会再有事,不然他也太对不住我这份心意。期盼曾栋良子有空闲不要老想着发这样横财,还是找个有名的寺庙抽个签,算上一卦,祈求上苍保佑,为了他自己,也为了他的家人,但愿不会再有人死亡……。
我们为他祈祷,阿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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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5-11 21:53:57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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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咸宁市 2014-5-12 19:20:1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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