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转自于罗田政府网
关于印发《罗田县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
实施方案》的通知
罗政办〔2014〕32号
罗田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罗田县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罗田县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6月2日
罗田县进一步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2014年4月1日,《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开始施行,对包含城市公共汽车在内的城市公共交通的发展和管理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今年县政府将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作为县政府 “十件实事”之一,要求加强管理,为群众提供规范、便利的服务。
为依法管理,完成预定工作,进一步加强我县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提升城市公共汽车的服务质效,切实方便市民出行,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坚持遵循政府主导、统筹规划、方便群众、安全舒适的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经济在城市公共交通中的主导作用,指导我县城市公共汽车经营企业规模化经营,执行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
二、依据和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湖北省城市公共交通发展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政府主导、两权合一、稳妥推进、方便群众”的总体原则推进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确保城市公共汽车经营合法、服务提高、管理规范、机制理顺。
三、工作目标
理顺城市公共汽车经营机制,成立国有公交公司,实行公车公营,公汽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归国有公交公司;加大站点等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经营和服务标准,加大监管力度,创造安全、便捷、舒适的出行条件,解决城市公共汽车服务质量不高、乘车环境差等问题,切实满足群众出行需求;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城镇实施公交化,实现城市公共汽车的公益性、服务性。
四、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4年6月15日以前)
通过会议动员、宣传资料、标语和在电视、报刊、网站等新闻媒体开辟专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我县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的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大力宣传我县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的目的、政策依据,提高群众的认识,争取最大范围和程度的拥护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前期准备阶段(2014年6月16日—7月6日)
发挥国有经济的主导作用,成立县国有公交公司,依法取得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由县国有公交公司与原公汽公司及相关权利人衔接,对现有的47辆公共汽车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1、车辆处置。现有的47辆公共汽车可由国有公交公司、 原公汽公司及相关权利人共同确认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由县国有公交公司按评估价收购。被收购的公共汽车涉及到2014年度车辆保险、燃油费补贴等费用,实行按月据实分摊结算。
现有的47辆公共汽车也可由相关权利人自行处理,进行转让或报废。
2、处置政策。在2014年7月6日以前,与国有公交公司签订公共汽车收购补偿协议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的,一次性给予1-3万元的奖励,其中:6月16日至22日下午6:00前处置完毕的,奖励3万元;6月23日至29日下午6:00前处置完毕的,奖励2万元,6月30日至7月6日下午6:00前处置完毕的,奖励1万元;7月6日下午6:00以后处置的,不予奖励。
现有的47辆公共汽车的相关权利人符合县国有公交公司用工要求的,由县国有公交公司根据实际需要优先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进行自主创业的,享受自主创业的优惠政策,涉及的手续从简,税费从优。
3、车辆投放
县国有公交公司按线路规划和实际需要,购买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并投放营运。
县国有公交公司投放城市公共汽车与处置现有的47辆公共汽车同步进行,确保市民出行不受影响。
(三)集中整治阶段(2014年7月7日—7月31日)
从7月6日晚上24:00以后,除县国有公交公司投放城市公共汽车进行营运外,其他未取得公共交通线路运营权的经营主体一律不得开展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组织开展集中整治活动,对不符合法定条件开展城市公共汽车运营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依法从严处理。
(四)规范管理阶段(2014年7月31日以后)
1、继续深入开展整治工作,依法处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经营活动。
2、规范城市公共汽车的运行线路,依法、科学规划公共交通线网,合理确定公交线网走向及运力配置,经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3、保证城市公共汽车质量,有计划投放68辆配置语音提示、GPS监控、公交IC卡刷卡等设备的新型城市公共汽车,提高公交乘坐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4、加快公交基础设施建设,在新客运中心、县人民医院、塔山行政一区、江夏大桥4处各新建首末站1个,在现有42个停靠站的基础上新建公交停靠站30个,配套建设加油站、加气站、修理厂各1个。
5、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的延伸,结合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公交化改造的要求,规划城区周边20公里范围内的公交线路,今年启动试点1-2条公交线路,其余线路逐步推进。
6、提高服务质量,按照行业运营规范、服务标准进行营运、服务,加强内部管理,依法对服务质量进行监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委、县政府成立罗田县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处置组、整治维稳组、规划建设组等“一办三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黄建国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郑耿、丁丽君兼任办公室副主任。从各相关单位抽调人员到专班办公,直至现有公共汽车全部处置,管理工作平稳过渡。
(二)加强部门配合。县直各单位和有关乡镇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各司其职、加强配合,打好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管理攻坚战。县政府办公室要牵头负总责,抓好督办协调工作;县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宣传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县信访局、维稳办负责做好信访接待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县交通运输局负责公交公司的组建、车辆处置、线路规划、公交站点建设、公交市场整治等工作;县交警大队、城管执法局、工商局、质监局、检察院、法院、客管办等单位加大公交客运市场的管理力度;县财政局要负责落实车辆购置、收购和后续投入等所需资金,对资金运作进行监管;县公安机关要依法严厉打击无理取闹、恶意阻挠改革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违法行为;县纪委监察局负责对加强城市公共汽车管理工作中有关人员工作不力等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县物价局负责做好公交车辆收购的价格评估工作;县政府法制办、县司法局负责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解释工作;县人社局、民政局、国税局、工商局负责做好有关优惠政策的落实工作;县发改局、城乡规划局、住建局、国土资源局、商务局、交通运输局负责做好公交站点等项目申报、规划、建设的落实工作;县直相关单位和相关乡镇要大力支持,全力配合做好城区公共汽车管理工作。
(三)确保社会稳定。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将现有公共汽车的相关权利人分解到各有关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由所属乡镇和部门实行维稳包保。各有关乡镇和县直相关部门要落实专人逐车、逐人做好思想工作,及时认真化解和处置不稳定因素,确保稳定及管理工作的顺利实施。
(四)出台相关政策。鉴于城市公交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又是非盈利行业,除现有的燃油补贴外,县政府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城市公汽的正常营运;对公交涉及的站场建设用地无偿划拨,涉及的税费依法予以减免,营造良好的公共交通事业发展环境。
(五)加强检查督办。领导小组将定期开展督查,重点对人员到岗、各项工作进展、包保责任落实等情况进行督办。对工作不力、行动迟缓的单位,将予以严肃批评,并在电视台曝光。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党纪政纪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