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田振华与尹铁汉这些包工头在春节期间有家不能回,东奔西走到处筹钱,只是为了能付钱给农民工过年,为了支付农民工工资我们还借了高利贷。 为了能不拖欠农民工工资,田振华与尹铁汉只能逆流而上,走上法庭,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权益。 但是,在湖北省汉川市,法律被某些当权的法官玩弄于鼓掌之间,成为谋官、谋财的工具。 我们只想得到公正的判决,以法律维护自己的权益! 恳请各位主管部门领导、朋友关注此案,除去幕后操纵法律的黑手,还公平正义给那些辛勤劳动的农民工,让更多的包工头能成为“信义兄弟”。 我们只能通过这种渠道代表农民工用血泪来控诉!我们只想讨回他们辛勤的血汗钱! 2010年8月,田振华、尹铁汉、王小洲和姚桂林一起,合伙承包了汉川市新河镇琪发家俱工业园的厂房、办公楼土建工程,合同由姚桂林代表湖北楚城建筑工程公司与湖北琪发家具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并加盖了两家公司公章。与此同时,姚桂林又与楚城建筑工程公司签订了工程内部承包合同。为约定合伙关系,田振华、尹铁汉、王小洲和姚桂林一起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该协议仅一份,由姚桂林保管),协议中约定田振华和尹铁汉一起占50%股份,姚桂林和王小洲一起占50%股份;工程保证金以及施工过程中垫资也是对半出资。 2013年9月份,湖北琪发家具公司与湖北楚城建筑公司就工程结算达成一致,并由第三方审计公司出具了审计报告。田振华和尹铁汉让姚桂林找琪发家具要工程款,姚桂林答复说“琪发家具只肯先支付50万元”。此时该合伙项目的账目上还差380多万元的工程款,田振华和尹铁汉不同意琪发的支付方式。姚桂林只有走法律程序起诉琪发家具公司了,并且说一切他来安排,他大哥帮他在找管汉川法院民事庭的陶勇副院长,叫田振华和尹铁汉不需要参与,也不需要担心。姚桂林说按结算金额及保证金合计384万元到法院起诉了,并冻结了琪发家具公司的账户和一笔货款。 2013年11月,为了方便后期报账,姚桂林还特意带合伙人田振华和尹铁汉一起去孝感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找过张副检察长(也是汉川人),说让那个张副检察长帮忙找汉川法院的关系打赢这场官司(后来才知道找的是汉川法院分管民事法庭的陶勇副院长)。 直到2013年12月,马上要过年了,判决书仍未下来(据琪发家具办事人员说,他们的老板杨学超找过汉川法院管民事法庭的陶勇院长疏通过关系,可能也意思意思了的)。年关将近,农民工和材料商找田振华和尹铁汉要钱,此时却找不到姚桂林的人。为了了解案件进展,田振华和尹铁汉找到法院主审此案的法官张艳侠,经过与张法官的对话后,这才得知合伙人姚桂林起诉金额为183万,而在该工程项目部的账面上,琪发家具公司欠款为384万多元,中间有近200万元的工程款不知去向。对于该笔工程款的去向,姚桂林编造了很多借口,而实际上姚桂林拿这笔钱在武汉放高息,至今没有讨要回来,并要律师何志林帮忙在武汉讨要这笔放的高利资金。 当事情败露后,合伙人田振华、尹铁汉、王洲、姚桂林一起来到姚桂林家中对账。姚桂林又说为了追回工程款,要打赢这场官司,他花了很多钱,连别人送给他大哥姚桂平(据说是深圳平安银行的行长,在湖北省厅都有很多关系)的烟(价值一千元每条的湖南名烟精品“和天下”)十一条,他都拿回来送给了汉川法院管民事法庭的陶勇院长、孝感检察院的那位张姓检察长;除此以外还送了现金8万元(这些事情都是由姚桂林和张副检察长、汉川市法院陶勇副院长直接插手督办的)。姚桂林还说请人家吃饭,并动用了他哥哥在省里的关系,一直在给汉川市的领导施加压力,没有功劳也有苦劳,等官司结束了还要进一步的答谢,这些都要将来进入工程项目部的开支中报账。按照姚桂林所说的疏通关系所要报账的项目估算大约有60万。 由于姚桂林挪用工程款长达2年之久,导致农民工工钱被拖欠2年。2013年春节前,部分农民工将姚所在的楚城公司告到了劳动监察大队。湖北楚城建筑公司因此更换了代理人。2013年1月29日,楚城公司和湖北琪发家具共同撤诉,但裁定却迟迟不能下来,办案法官说要请示陶院长。 为了在春节前支付农民工工资,田振华、尹铁汉甚至借了几十万高利贷,而法院对案件的撤诉就是与琪发家具公司约定的尾款结清条件。多天催促无效后,无奈之下,2014年2月12日上午,合伙人田振华带着一份文件找到汉川市人民法院院长李学伟,并详细说明了整个工程及案件细节。随即2月12号下午原告代理人收裁到裁定两份,案件撤销和冻结解除。琪发家具公司也依约支付了剩余的全部工程款。本以为这纠纷就此和平解决的,不料第二天琪发家具公司法人代表杨学超电话告知田振华说姚桂林又以他个人为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再次将湖北琪发家具有限公司和湖北楚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告上法庭,并在汉川市法院解除冻结的当天下午,再次冻结了湖北琪发家具有限公司的账户和货款。 此案被分到汉川市人民法院民二庭。在随后的的案件审理中,田振华代表楚城公司参加开庭,确认了收到琪发家俱公司工程尾款的事实,并提供了一系列的合伙证据;在第二次开庭时,楚城公司法人代表出庭,确认了收款的事实,并指出愿意协调四个合伙人之间的矛盾(因为楚城公司与琪发家具的尾款已结清,矛盾是合伙人的内部算账问题,与琪发家具无关),合伙人田振华出示了保证金交付及工程分包的协议等合伙证据。而主审法官在面对众多证据时,只采纳姚桂林提出的证据,对合伙人田振华提出的证据采取避而不谈的方式,甚至在判决书上均漏掉很多田振华提供的证据。对于田振华、尹铁汉提出的合伙证据,却判决为另案处理。 对于姚桂林起诉楚城公司与琪发公司案件的判决,合伙人田振华向楚城公司法人代表邹德文汇报。2014年5月19日,田振华按判决书上的“另案处理”到汉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去立案,以姚桂林所打的欠条为证据,起诉姚桂林。立案庭工作人员提出要审查,过几天再来。5月21日,合伙人田振华再次来到立案庭,还是那个戴眼镜的办案人员接待他的。对于田振华提出的什么时间能立案,能否依法给出明确的时间,不能立案给出书面通知?该工作人员说要请示领导(实际就是该法院陶勇副院长的意见),他只是传达领导意见,让田等待(田振华与该工作人员的录音)。5月23日,楚城建筑公司委托田振华在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孝感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员当即就办理了上诉立案手续。同样是立案庭,汉川市人民法院的办案明显是违法操作,依领导意见办案。汉川市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审查了一个多星期后,终于对田振华的起诉案件立案了,但不知道他们的案子又要等到什么时候才能开庭。对于汉川人民法院以上的作为,作为当事人都觉得担心,这难道就是我们这些平头百姓看到的为人民服务吗?法院难道真的是“有理无钱莫进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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