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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25 10:54:17
省物价局关于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的通知
(鄂价环资规[2011]4号)
各市、省直管市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规范新建居民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和收费行为,保证供电工程质量,落实供电责任,理顺供用电关系,实行销售到户、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试行实施统一收费、统一建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在本省省辖市、省直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的供电配套工程建设价格(收费)按本通知执行。
二、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要按照各地城市总体规划,由供电企业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环保、经济适用、科学高效、便于管理的原则实行统一设计、统一标准、统一建设、统一管理。
三、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收费标准:
1、普通居民住宅按建筑面积收取:武汉市为每平方米130元;宜昌市、襄樊市、黄石市、十堰市为每平方米110元;其它省辖市、省直管市为每平方米100元。
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建设按上述标准的90%收取。
2、用户对配置要求超过基本容量配置标准的,普通居民住宅每户每提高1千瓦,收费标准提高10%;公建设施每平方米超过1瓦,收费标准提高1%。
3、别墅、低密度联排高档住宅、居民自建房和住宅小区内设计用电负荷容量大于100KVA(KW)的大型配套公建项目,按照政府有关部门发布的工程定额编制施工预算,另行由电力工程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合同约定工程费用。
四、新建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由供电企业统一向住宅建设单位收取,住宅建设单位不得在房价外向购房者收取住宅供电配套工程建设费。
武汉世茂嘉年华置业有限公司为什么不执行湖北省的规定,是因为你们是外来和尚么?外来的和尚可以把经往歪里念么?政府管一管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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