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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湖廣承宣布政使司荊西道德安府孝感縣小小秀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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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随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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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以隐瞒婚姻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吗?
小王来电询问:
去年7月,我被一家公司聘为市场开拓员,并签订了劳动合同。我已结婚,因担心影响求职,所以登记个人基本信息时,填写为未婚。今年3月我怀孕了,公司遂以隐瞒婚姻状况为由与我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单位的做法对吗?
就小王的问题,记者走访了湖北山川律师事务所高级律师鲍志江。据介绍,《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对于劳动者的个人信息,用人单位仅就其中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具有知情权,劳动者对非“直接相关”信息的隐瞒如果不是所应聘岗位的实质要件,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从小王的情况来看,她应聘的是市场开拓岗位,该岗位对劳动者的能力、相关工作经验等可能有要求,至于劳动者的婚姻状况则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录用的依据,也不影响她是否胜任该岗位要求,因此,小王结婚与否不构成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信息,公司不能单凭隐瞒婚姻状况就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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