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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调整城乡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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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黄石市

发表于 湖北省黄石市 2014-7-16 08:57:5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东楚网黄石新闻网(东楚晚报 记者 程贞贞 实习生 黄乔琳 鲁文倩) 昨日,市民政局传来消息,经市政府研究决定,自2014 年7月1日起,我市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
  市城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20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53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375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68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760元。此标准适用范围为黄石港区、西塞山区、下陆区、铁山区、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含金山街办、章山街办、汪仁镇托管区域,“两镇一区”执行阳新县标准)。
  大冶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家庭月人均42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26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8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58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406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756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760元。
  阳新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月人均350元调整为家庭月人均370元;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现行家庭年人均1700元调整为家庭年人均2000元;农村五保供养标准为集中供养年人均3900元,分散供养年人均2730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为家庭月人均600元。
  此次调整黄石市(含市城区、大冶市及阳新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标准及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标准,有利于统筹全市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有利于不断完善“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社会救助制度,有利于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的形成,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困难居民的关怀,是建设“幸福黄石”、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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