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日,有媒体曝出,在内蒙古省级贫困县杭锦旗,当地职工缴存的平均水平不足千元,但当地供电公司的领导最高缴存达15530多元,一名普通员工月缴存数也达1.2万元以上。而当地不少外来工,每月公积金缴存仅100多元,最少的只有20元。 看到这些数字,任何人都难抑制内心的愤懑不平。公积金作为一种互助性的住房基金,缴存分公司和个人两部分,可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予以扣除。这意味着,个人缴存越多,享受的税收优惠越多,其实质是在工资总额不变的情况下,实际收入提高。因此,在一些高收入行业,往往尽可能为员工缴存较高比例的公积金。但是,作为一个贫困县的供电公司员工,居然能享受到如此高额的公积金,还是让人瞠目。 显然,缴纳超常高额公积金的做法就是将国有财富,通过合法渠道,转为企业的“特权福利”。说到底,它是一种钻政策空子的更为隐秘的行业腐败行为。如果严格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执行,企业是不可能缴存如此高的公积金的。 需要强调的是,公积金的缴存是与工资水平直接挂钩的。高额公积金相对应的,必然是高收入。从报道看,供电公司的员工和领导的月收入都超过了4万元。贫困县、4万元以上月薪、1万元以上公积金,这些字眼,不仅强烈刺激着公众的观感,也冲击着公平的底线。可以说,特权福利化的高额公积金,俨然成了分配不公的放大器。它看似是公积金制度方面的缺陷,但实质则暴露出我们整个收入分配制度的深层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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