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中尉
 
- 积分
- 3612
IP属地:湖北省荆州市
|
把村民集体土地变“国有”
把“国有”土地充抵国债
——人民政府是为民谋利,还是与民夺利?
一、事 件:
自2008年9月以来,湖北省黄石市阳新县大王镇下海、八祥、金湖、金寨、大港等五个自然村村民代表依据1976年的一份合同文书,到县市省三级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强烈要求收回大冶钢厂租用他们长达三十多年的土地。
历时五年,上访达百余次,各级政府相关官员也接待多次,但就是没有人出面解决。严重伤害农民对党的信任、严重影响党和政府的威信和形象、严重伤害干群关系、严重侵害两万农民群众切身利益!
二、事件的由来
1976年,大冶钢厂为积极响应毛主席“工业学大庆”的号召,带领职工走“五?七”道路,为安置钢厂家属就业,需要征用大王公社下海、八祥、金湖、金寨、大港等五个自然村乌泥滩五千多亩地。
为签订租地协议,大冶钢厂负责人通过阳新驻黄办事处向日华主任向阳新县求助。后经阳新县委、县政府多次反复做工作,大王公社领导和群众无奈于1976年2月28日,与大冶钢厂签订协议,租用大王公社乌泥滩地块。此地块涉及的是下海、八祥、金湖、金寨、大港等五村的面积。当时签订协议的当事人有大冶钢厂厂长薛瑞昌,阳新县县长苗志强,大王公社党委书记陈思荣,副书记王谓之。
协议签订后,大冶钢厂对垦区内的青苗作了赔偿,并支援了大王公社一台推土机、两台拖拉机及两台大水泵。
注:同年签订租出的土地还有大冶有色农场,大冶有色公司于2008年改制了有色农场,并归还了土地给相关自然村。
三、签订协议的条文及解读
协议规定:大王公社为甲方,大冶钢厂为乙方。协议第一条,甲方在乙方垦区内的土地 亩,由乙方种植,在种植期间,使用权归乙方,县界保持不变。如乙方今后有变化,土地应归还甲方。另附草图一份。
协议中甲方在乙方垦区内的土地市亩数没有填写。据当时参加签订合同的公社干部讲,一是因为乌泥滩地块是大王公社下辖的下海、八祥、金湖、金寨、大港等村的土地面积;无变化归冶钢使用,有变化土地归还甲方,土地多少亩不成在争议,反正都是这个五个村的土地,不用填写。二是因为土面面积过大,按当时的测绘工具,无法精准测量,所以市亩未填。
四、解放前乌泥滩地块的历史追溯
据清朝曹氏宗谱记载,曹公礼贤(距今534年)生有四子惠、永、兴、隆。其中兴公迁居港口传世,另惠永隆三子接祖业乌泥滩草场,另有东山添隆进迪二公阴阳两宅全图与冶钢农场效果图、规划草图、航拍图完全吻合相一致。
五、解放后乌泥滩地块的档案记载
阳新县档案馆存根记载阳黄字第伍伍贰号,一九五三年元二三日,乌泥滩船一只,渡口一个。此记载距今近60年。60年来我们的祖辈就在乌泥滩这片土地上种植小麦、绿豆、高粱等农作物,同时在大冶湖北港(即协议中的主河道)摆渡养生度日。
大治湖周边五十岁以上老人均可作证。很多老人当年曾为收割小麦打短工。
六、纠纷与争议
综上所述,事实有力证明,现冶钢农场的五千多亩用地就是1976年从阳新大王公社五村协议租用过去的五千多亩用地。
冶钢农场于2004年改制,按协议应该象有色农场一样当归还给甲方村民,但当时冶钢集团不知道通过什么途径,把冶钢农场五千亩土地办了确权证!
并且,冶钢集团把刚刚办理土地确权证的冶钢农场五千土亩,充抵给了黄石财政局!不知道这又是什么黑幕?是不是冶钢集团欠黄石财政钱,就拿这块本是1976年租赁经营的土地充抵了债务?
五个村两万村民,在收回有色农场土地后,于2008年开始找冶钢农场、冶钢集团、黄石政府要求收回土地。
但政府不承认这地是村民的集体土地,先说是国有土地,现改口说是公共土地!不许村民代表上访、向村民发放公开信,扬言“少数别有用心的不明真相的群众非法上访、胡搅蛮缠”,把村民合理诉求说成是“破坏政府机关正常工作秩序”
威胁群众代表,
七、黄石人民政府诡辩
诡辩一、“按照土地相关政策荒湖、荒滩权属归国家所有”
第一、乌泥滩并非荒湖,也非荒滩,而是百姓的耕地,只是取名叫“乌泥滩”,就能说是荒滩?就能说是国家所有?我们还有一个名叫“大湾湖”的,按他们的说法那也是荒湖?也是国家所有了?
A、 法律依据:1950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解放后开垦的荒地,在分配土地时不得没收,仍归原垦者耕种,不计入应分土地数目之内”。
B、法规依据:《湖北省人民政府鄂政函(2000)第26号》,关于大冶市与阳新县地界勘定的红头文件第五条规定:对于双方勘界前历史上形成的其它跨界农田、山林等,除对方已有协议规定外,均保持现状,原生产生活设施权属不变。
第二、如果说是国家所有,怎么在2004冶钢农场申请办理了权属登记?怎么后来冶钢农场又用来充抵债务,抵给了黄石市财政局?是谁胆敢把“国家所有”财产抵给了“国家”还债?这里是不是有什么黑幕?
打个比方说:如果我们欠下了国家一个亿的资金债务,我们能不能把黄石人民政府大楼充抵给国家还债?
诡辩二、乌泥滩是国有土地,乌泥滩是“公共用地”
说是国有土地说不过去的,如果地是国有,当年应该由黄石市政府下红头文件,直接划拨给冶钢农场,而不是找甲方签订协议租赁。建国才六十四年,而我们建村三百多年历史,建国前这土不可能无主!这地肯定是集体土地无疑!
政府现改口说是“公共用地”。不知道这是一个什么概念?法律上说土地只有两种,一种国有,一种集体所有。所谓公共用地,到处是国有土地拿来公用?还是集体土地拿来公用?
诡辩三、“1976年2月28日大王公社与冶钢农场签订的建场协议,未明确面积和 范围,而且没有经县政府批准,属于无效协议”
协议书里没有明确面积和范围,是因为整个地块都是租赁地,用不着再另外标明,附有草图一份就可以说明了。
“没有经县政府批准,属于无效协议”。这不应该是一级人民政府能说得出来的话,而是无赖说的话!
当年是黄石市革委会与阳新县革委会两级县和县以上人民政府协调批准的事,只是由大王公社出面签订协议书。怎么能说没有经县政府批准?
退一万步来说,就算是“无效协议”,只能说租赁关系不合法,并不能说明这块地是“公共用地”。并且协议无效的话,土地在1976年就应该归还给甲方村民。不能因为“无效协议”就把甲方租给乙方的土地说成“国家所有”充公了。
诡辩四、“2004年10月18日冶钢农场已向国土部门申请办理了土地登记……”
第一:冶钢拿1976年租赁来的土地,于2004年去办理了土地确权登记,就能说明土地就合法归他了?五千多亩土地登记应该是哪级国土部门有权登记确认?
一个人把租来的房子办了产权证,那么这房子是归非法办证人的?还是归原业主?
我们认为:这个土地确权登记是非法的!
第二、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权属归国有。
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所有?可以只要人民政府批准来确定吗?是法律大,还是政府大?
人民政府在批准确权的时候,想没想过、查没查过,冶钢农场是哪里来的土地?它是练钢的,能练得出来土地不成?
第三、除了大王能拿出这份租赁协议,证明土地是从大王五个村手中租借过去的,政府还能不能拿出其他证明材料,证明地是国有的?
八、政府违规暗箱操作
1、违规一:冶钢农场在甲方村民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于2004年违规偷偷把1976年租借来的土地办理了土地确权书,把村民的集体土地变成了冶钢农场国有土地;
2、违规二、之所以直到2004年急着办土理证,是因为这一年冶钢改制,涉及债务清算。是谁把村民的集体土体,变成所谓的“国有土地”,又用这个假“国有土地”来充抵欠国家的债?
侵占两万村民五千亩土地在先,侵占国家巨额财富其后!
这是一个怎样的巨大黑幕?村民想知道!
九、五村两万多村民合理诉求
目前,黄石黄金山开发区建设不断深入,乌泥滩地块越来越被重视,成为各方争夺的热点。为避免事件的激化,防止村民收地心切,采取过激手段强行收地,请求市委市政府作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尽早尽快拿出乌泥滩土地权属的决定性意见,由市主要领导牵头,组织冶钢集团、黄石财政与大王镇五村村民直接对话。
二、在尊重历史和事实的基础上,充分保障大王镇下海等5村两万群众的根本利益,勘定乌泥滩大王镇所属面积,还地于民。
几十名村民代表,为此事上访五年多时间,上访百余数次。如果政府还是拖着不办,如果政府认为村民不懂法,想黑了这块地,与民夺利的话,两万多村民将组织群众上中南海集体下跪上访,并直接强收土地,那怕流血死人也要收土!
香港租借百年都收回了,我们租借出去才三十多年的土地为什么收不回?
为收养命地,决不手软!决不怕流血死人!
阳新县大王镇
下海、八祥、金湖、金寨、大港五村两万余村民
与民争利歌
冶钢办农场,借地找大王。
土地五千亩,借还有条款。
白纸写黑字,双盖大红章。
事隔三十年,偷偷办权证。
偷梁又换柱,民地抵国债。
告到市政府,政府恶如虎。
荒唐调查组,土地说国有。
昔日当事人,誓死作证人。
信访五六年,推拖带唬骗。
如此公信度,祸国又殃民。
二万众血泪,试问有谁怜?
黄石无日月 神州有青天 ? |
评分
-
查看全部评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