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交通事故,肇事方因不满受害方暴力索赔而抡起锄头将其停在自家门口的小车砸毁。日前,通城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当事人拘役1个月。 2012年12月30日,通城人壬锦(化名)驾驶的三轮摩托车与成辉(化名)驾驶的两轮摩托车在该县大坪乡下畈村路段相撞,成辉受伤。双方自行协商处理赔偿事宜但未达成一致,壬锦支付成辉医疗等费用2000余元。2013年1月9日下午3时许,成辉持刀到壬锦家里要求追加赔偿。由于壬锦不在家,成辉遂用刀将壬锦家里的窗户玻璃打烂,并在其大门上砍了几刀。当晚8时许,成辉持刀邀朋友多人乘一辆小轿车再次来到壬锦家里,声称要壬锦赔偿其10000元。壬锦正在气头上,操起锄头朝成辉等人砸去,成辉等人弃车而逃。壬锦遂抡起锄头将成辉等人停在他家门口的轿车砸烂。经鉴定,该轿车损毁物价值5620元。案发后,双方达成了赔偿协议,壬锦赔偿成辉5620元。 法院审理认为,壬锦故意损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损坏财物罪。鉴于壬锦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成辉损失,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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