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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间之大无奇不有,
咱山东这事即笑死人又气死人!
3个官同犯案,
证据确凿,3人都判刑理所应当。
3人都判无罪释放,难度太大但有可能!
判2人有罪1人无罪,几乎不可能!!!
道理很简单:
同样犯罪有人入狱有人无罪,法理不通、人心更难平!
但事实确是:
镇书记镇长2人判刑入狱,村书记1人没事。
镇书记镇长狱中气愤愤,
村书记家中笑哈哈。
这被判无罪的村官可不一般,那是俺们草山岭村原书记王传河,坏事做尽人称"山东十恶村官",外号"王小鬼"。
事情原本是这样:2007年原姚家镇书记李平和副镇长耿长林与草山岭书记王传河三人非法倒卖草山岭土地,王传河从中贪污50万元,李平、耿长林已经因此事被追究刑事责任判刑至今仍在监狱服刑(见高刑初字第19号判决书),但是王传河至今仍逍遥法外,并口出狂言:多么大的事我都能摆平,你们举报也没有用。
此等事全国罕有,世界少见!"山东十恶村官" 王传河能量大,到处找人托关系,想当初可把办案人员愁坏啦!为王传河开脱罪责绞尽脑汁最终想出妙方法:把原姚家镇书记李平、副镇长耿长林与草山岭书记王传河三人非法倒卖草山岭土地的案件分开审理。镇书记李平、副镇长耿长林在中院审理,最后判刑入狱。把王传河放到高院审理,最后无罪释放(判决书见以下)。足见办案人员的良苦用心和费尽周折,在此俺们不得不说,王传河这人太厉害太牛掰了!!!
"十恶村官" 王传河如此厉害如此牛掰。把和他一同犯案的镇书记李平、副镇长耿长林气坏啦,据说2人在狱中还愤愤不平!我们这些平时受尽他欺负的村民更是愤怒到极点!!
难道王传河犯法就没人敢抓、没人敢判他?
如此审理判决难道是为王传河这"十恶村官"单独设立的法条么??
难道面对今年如此严厉的反腐风暴王传河还能逍遥度过么???
我们全体村民拭目以待!!!

判决书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传河在担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草山岭村支部书记期间,在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购买济南市历下区村镇开发公司土地过程中,于2001年至2002年间,伙同原济南市历下区姚家镇党委书记李平(已判刑)、南市历下区姚家镇副镇长耿昌麟(另案处理)、相互勾结,共同接受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时军给予的好处费100万元,其中被告人王传河分得赃款20万元,据为己有。案发后赃款已被追缴。
对于指控的以上犯罪事实,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传河的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定罪处罚。
被告人王传河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予以否认,其辩解自己不认识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经理时军,耿昌麟给自己的20万元是济南历下区姚家镇政府对自己工作的奖励,自己不知道这20万元是时军给的好处费。其辩护人辩称: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受贿罪不成立。1王传河不具备受贿罪的主体;2王传河不构成犯罪。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传河系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草山岭村支部书记。2001年5月,济南历下区姚家镇草山岭村与该镇开发公司签订了合同书。开发公司以每亩10万元的价格从草山领村购买土地380亩。具体负责人是副镇长耿昌麟,2001年12月,耿昌麟采取隐瞒村里的方法,又将土地以每亩17万元的价格卖给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双方购房签订土地转让协议书,耿昌麟向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军索要好处费100万元,理由是给李平和打点关系,时军表示同意。签订合同一周后的一个下午,时军到了耿昌麟的办公室,给他留下50万元现金,使用一个黄棕色的纸袋装着,外边用报纸盖着,耿将钱放到自己车上,给书记李平通了电话,晚饭后到李平家里,给他留下30万现金,说是时军拿来50万,我先给你30万李平表示同意,剩余20万耿昌麟占为己有。2002年7月一天下午,时军到了耿昌麟的办公室又给了他30万现金。耿采取同样的手段给了李平20万,自己占有了10万元,以上受贿的过程,被告人王传河没有参与,也不知情,是耿昌麟同李平商量的。2002年12月时军又给耿送去20万现金,耿打电话将被告人王传河叫到办公室给了他20万。(给钱的理由被告人王传河供述是耿说是镇里给的奖金,耿的供述是告诉了王传河是时军给的,因为镇里没法走账。)案发后,检察机关追缴20万元,并移交我院。
认定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并经当庭质证的下列证据也予以证实:
1、公安机关提供的身份证明,被告人王传河系城镇居民;
2、行贿人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总经理时军2007年8月1日的证言,本公司同济南历下区姚家镇开发公司签订土地买卖协议后,耿昌麟向自己索要200万元好处费,耿昌麟说李平的孩子要出国,他是镇书记,要打点打点,还有其他关系也需要打点,我拿不出这么多钱,后来协商给他100万元,这100万元我是分2次送到耿昌麟的办公室;
3、受贿人原济南历下区姚家镇党委书记李平2005年9月27日的证言,证实2001年耿昌麟给自己商量把从草山岭村买来的380亩地卖给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时军,而且让时军给100万元的好处费,自己也同意了,关于要好处费的事自己从来没有和王传河商量过,也没有和王传河打过交道,都是耿昌麟办的;
4、受贿人原济南历下区姚家镇副镇长耿昌麟受贿人原济南历下区姚家镇副镇长耿昌麟2007年7月23号的证言,我们镇上以10万元的价格买了草山岭村380亩地后,又以17万元的价格卖给了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王传河不知道这380亩地卖给了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我们是瞒着他,害怕群众知道了闹事。王传河只知道是镇上和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开发,同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我和李平商量过向济南冠宇置业有限公司的总经理时军索要100万元的好处费,这事王传河不知道,第一次时军送来50万,我给了李平30万元,自己留20万元,第二次时军送来30万,我给了李平20万元,自己留了10万元,这事王传河都不知道,第三次时军送来的20万我给了王传河,以为以后办证和村里的村民打交道还需要王传河的帮忙,在土地的事上王传河帮了大忙,但镇里不能给他钱,因为不好走账,我给王传河钱时告诉了他是时军给的钱、但王传河从来没有和时军见过面也没打过交道;
5、被告人王传河的供述,耿昌麟给我20万元是在他办公室,他说是镇里奖励我的,我没有和时军打过交道,也没有和耿昌麟、李平一起商量过要好处费的事。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传河的主体身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在耿昌麟、李平受贿案件中,没有参与共谋,行贿人时军只知道耿昌麟向其索要的好处费是给李平的,其余打点关系。受贿人耿昌麟事前与李平共同商议过索要好处费,但没有同王传河共谋,只是为了以后好办事才给王传河20万元,是一种单纯的行贿受贿关系,不是共同犯罪。因为共同犯罪是要有故意预谋,本案不法确定共同犯罪的主观故意,所以其行为不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公诉机关指控其犯受贿罪不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判被告人王传河无罪;
二、被告王传河非法所得20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副本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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