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天啊,请为我伸冤 我叫隗志刚,是湖北省枣阳市公安局的一名普通警察,现年51岁,2012年12月,襄阳市检察院突然以“循私枉法罪”将我非法关押长达18个月之久。在此期间,襄检办案人员王洪、王勃等人带着有罪推论思维模式,违反办案工作程序,不加甄别核实,大搞有罪推定,不顾书证、物证,大搞逼、供、信;歪曲事实,无中生有,以权代法,对我进行了一系列非法的审查、羁押甚至人生迫害。 襄检明知案件有瑕玷,却不严格履行职责,以权代法,将本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案件牵强附会移送起诉,并隐瞒重要物证、书证,而不随卷移送法院。 他们为了掩盖事实真相,上下联动,三定两移罪名,开始妄断我:“收受贿赂,循私枉法”;查无证据后,又以“滥用职权罪”将我移送审查起诉;最后又推定我徇情枉法。他们臆断我事后“作案”时伪造“工作日志”和证明我无罪的“小纸条”,起诉后又找种种借口阻挠、搪塞、推托敷衍不对小纸条、工作日志进行鉴定。掩盖事实真相,逃避错案追究。 鉴定“小纸条”林东笔迹,是定我罪与非罪最根本、最直接的核心证据,是立案前甄别是否存在犯罪事实不可逾越的必做工作;是能否立案的必要条件;是侦查办案人员必备的最基本常识;但是地市级法律监督机构的办案人员,本应具备更高的业务素质、更高的执法水平和更丰富的办案经验,但就是不予鉴定。其目的是显而易见,别有用心。 被检测人林东否认从未见过小纸条,鉴定前办案人员别有用心的不提取被检测人林东的检材样本,却本末倒置的让我连抄三遍“小纸条”内容;今年元旦,盼望13个月的鉴定终于出笼 :1、“林东”二字系林东所写;2、内容不否认是林东所写。出现这样滑稽可笑的结果,十分令人费解!今年元月开庭审理后,又非法关押我5个月之后,因卷内违法收集来的言辞证据和原始的物证书证、庭审调查事实相矛盾,而后不知何因襄阳市襄城区法院没有依法宣判,又上报到市中院和省高院;5月26日将我取保放出。 之后我多次向省和中央有关部门反映,揭露他们徇私枉法的行径,强烈要求襄城法院依法、公正判决。 现在,在我取保候审五个多月之后,襄阳市襄城区法院迫于襄检的淫威沆瀣一气,在老百姓眼里都能看出证据严重不足、与事实严重不符的情况下,具备专业素质训练有素的法官,视原始物证、书证和鉴定结论不见,却违反证据使用原则、颠倒黑白、公然制造一桩地地道道的京山佘祥林式的冤假错案!于2014年10月14日,以徇私枉法罪判决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与实际关押时间一致)。 我实在不明白,在朗朗乾坤、依法治国早已成为治国纲领的今天,竟然还出现如此无视法律,明知冤假错案,却依然违法判决的残酷现实。 冤枉啊,天大的冤枉!真是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跪请普天之下所有具有正义之心,相信人间自有公道的人士,为我伸张正义,洗刷冤情,还我一个公道。 控告人:隗志刚 2014年10月20日
附: 关于襄阳市检察院 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的 控 告 状 我叫隗志刚,男,出生于1964年9月,大专文化程度,原任枣阳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副大队长,住枣阳公安局。电话:13807276959。 我控告襄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徇私枉法、捏造事实、颠倒是非,以莫须有的“徇私枉法罪”将我关押长达18个月,在查无实据后又将我取保。办案人员违反法律规定,以有罪推定模式对我进行了一系列非法的审查、迫害,在明知是错案后,惧怕被追究责任,弄虚作假,藏瞒证据,严重超期羁押,故意制造冤案。为维护本人的合法权益,特向领导反映,恳请为我主持公道,还我清白,追究徇私枉法、制造冤假错案人员的责任。 我蒙冤的详细经过如下: 农历2005年除夕,我市城区发生一起凶杀案。经侦查凶手系浙江省瑞安市暂住我市的林冷双。为抓住战机,大年三十夜我们奔扑瑞安抓捕凶犯。在瑞安租房居住,借灶烧饭,工作半年,方于2006年6月26日,摸排出林冷双之子林东有重大包庇嫌疑,并依法传讯林东,盘查12小时未果后,连夜启程,于27日下午将其带回枣阳,审查至28日下午仍无结果,经请示领导同意,采取狱侦贴靠办法搜集林冷双藏身信息,将其关押。 2006年6月28日晚,在押人员徐建峰向枣阳市看守所当班民警耿纯兵反映其获取了林冷双隐藏地点的有关情况。19:38分耿纯兵将该情况反馈给我,我立即将该情况向大队领导和分管局长作了汇报,并安排周学军等人到看守所落实。29日上午,我和民警周学军、张永一起来到看守所,首先找到耿纯兵了解有关情况;耿就提出徐建峰,徐拿出一张纸条,称是林东写的其父潜逃藏身情况。根据徐建峰提供的线索,突破了林东。6月30日一大早就前往瑞安,7月2日中午将林冷双抓获,7月4日晚将其带回关押。 2006年的9月,湖北省高级法院在审理徐建峰伤害案时,因徐提供了上述线索,有重大立功行为,枣阳看守所值班民警耿纯兵本人亲笔为徐建峰出具了立功经过证明材料,同时枣阳市公安局、周学军等也对徐立功出据了证明材料。2008年11月,省高院将一审判处徐无期的刑罚改判为有期徒刑15年。 然而,此案并未就此结束。由于徐建峰伤害案受害人陈某主观臆断,认为徐妹夫任某在我局工作,可能从中做了手脚,数次向省高院反映“徐立功有假”。 2007年某日上午,枣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李秉锋等人,找到我和耿纯兵、周学军、张永调查核实徐立功的情况,经调查,枣阳检察院工作人员认为立功属实。事隔一年左右的一天下午,襄阳市检察院工作人员王宏、王勃等人来到枣阳市公安局,突然将我和周学军、张永叫到局办公室并再次分开调查,再次就徐立功的情况进行核实,在此基础上,省高级法院依法从轻判决了徐建峰。 2012年11月,不知何意,襄阳市检察院的办案人员王宏、王勃等人,本来对案情很清楚,却不分清红皂白,推翻自己以前的调查事实结论。利用职权大搞有罪推定,先入为主,以涉嫌徇私枉法将我局民警周学军、余军二人刑事拘留;同年12月8日又将我刑事拘留。2014年元月10号,襄城法院开庭审理了我和其他两民警的所谓“徇私枉法”案,由于关键证据控辩双方存在重大分歧,法院未做有罪判决。公审后,襄城法院理应依法如期宣判,但迟迟不予宣判,并将案件呈报到襄阳中院,中院又上报到省高院。至2014年5月26号,襄城法院将我取保候审。 襄阳市检察院有关办案人员违法办案的事实如下: 1,有罪推定,无中生有。襄阳市检察院办案人员王红、王勃等人,在几年前就核实过徐立功是否属实的问题,并形成了属实的结论,不然省高院何以据此改判徐有期徒刑15年?但若干年后,不知何故他们又推翻自己形成的原有结论,再次重翻此案,大搞有罪推定,污我“徇私枉法”? 我是否构成徇私枉法罪,只要将徐建峰提供的纸条和我工作日志进行鉴定,就能证明我是否构成犯罪。这是罪与非罪的核心证据,我无数次要求鉴定,但检察院办案人员拒不鉴定,还说什么:“你想抓住救命稻草,想都别想,再狡辩一定将你送上审判台”。 早在2012年12月7日上午,襄阳市检察院传讯我时,我就将自己的工作日志交给他们。王宏、王勃等在没有任何调查鉴定核实的情况下,就妄断我06年6月28、29日的工作日志,是预留纸张后来补写的。我要求办案人员对工作日志的书写时间和书写字迹进行同一鉴定,他们置若罔闻。 办案人员两次到浙江瑞安找林东核实证词,林东否认书写过纸条,但就是不从根本上鉴定案卷内的纸条。直到案件公诉到法院后,在我和律师的坚持下,法院才从检察院要到纸条和工作日志。他们不但不移交,还只提取林东询问笔录上的少许签字检材,就是不提取能够涵盖纸条内容的林东字迹,却本末倒置地让我连抄三遍进行鉴定。 结果:“纸条上‘林东’二字系林东本人所写,纸条内容不排除林东所写;工作日志不否认是顺延记录的。”出现这样滑稽可笑的结果令人啼笑皆非。 当办案人员知道案件有问题后不是知错就改,而是将错就错,为了自保故意不作鉴定,誓将错案办到底,三定两移罪名。他们的行为违犯了刑法第399条的规定:“对明知是无罪的人而使他受追诉……”已构成徇私枉法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藏瞒证据,逼供、诱供。 我被无辜关押后,办案人员已经知道案件有问题,但他们怕追究错案责任,藏瞒重要证据: 一是隐瞒徐建峰提供林东书写其父亲藏身线索的纸条和我提交的工作日志等重要物证、书证,不随卷移送法院。其目的非常清楚,就是隐瞒事实,混淆是非,误导法院断案。 二是为什么隐藏已提取的公安局公章使用登记册原本。按规定只能提取复印件,不能提取整册原本;而且提取后又不入卷、不移送,这是为什么?按照《刑事法》50条规定: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此册能够证明:枣阳市公安局出具徐建峰立功证明的确切时间,不可能是2006年7月6日,因为出证明时林东早已释放,更不是林东还在关押。 三是明目张胆地诱供逼供。入监前是十冬腊月,不让我携带棉衣、棉被等,强迫我着警服入监,让我备受折磨;入监后,我虽患有严重糖尿病,却不让我带专卖特效药,强迫我参加超负荷的生产劳动。我被转押河南关押后,办案人员开始指名道事的问我收受任徐建峰多少贿赂,分管局长怎么安排的。进行指供、诱供。接着又以要查我财产和变更罪名相要挟,公开威胁逼供。临近春节,襄阳检察院党委成员赎职局长赵煜屈尊到镇平,自称是拍板人员,说话算数,特意前来挽救开导我。他称本不想要我在河南受这样的罪,说是我态度不好自行的结果;态度好坏能作定罪的依据吗?还称,若我转变态度,交待了,他可以取保我回家过年,进行骗供、诱供。按照法律规定,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律师有权会见当事人,在我被关押期间,多次要求约见律师,他们都以案情重大,予以回绝。没有任何证据证明我有罪,是案情重大吗? 3、弄虚作假,捏造事实。 我们是根据林东所写纸条上的线索抓到杀人凶手的,不是抓到杀人凶手后才接到纸条的。7月4日林冷双关押前,林东和徐建峰已在不同的监室关押。没有证据证明纸条不是林东写的,就不能认定我涉嫌犯罪。检察院办案人员凭空想向,轻物证,重言证,捏造事实,草菅人命。 一是起诉书捏造2006年6月29日上午,看守所民警沈启武通知我,林东要求找办案民警反映情况?否认我6月29日到看守所开展工作。事实是: 29日上午,我和周学军、张永一起到看守所找耿纯兵提询徐建峰核实,并提审了林东,有林东的提审提票和讯问笔录为证,还有我工作日志和林东证词印证,为什么歪曲事实?还捏造是沈启武通知我的?在案件起诉至法院之前,检察院办案人员根本没有找沈启武调查过,却无中生有把沈启武写进了起诉书(沈启武的证词是起诉后办案人员补上的)。 二是起诉书指控我“指使”周学军起草徐建峰立功证明并修改其材料,却没有出示相关证据。没有证据就在起诉书中认定,实属捏造、诬陷。 三是指控我于2006年9月份,湖北省法院法官邹启松来枣阳提审徐建峰时,我和周学军、余军一起将徐建峰的立功材料交给邹,纯属捏造,我至今不知道邹启松是何许人也。 尊敬的领导,我蒙冤入狱18个月。致使我政治上名誉扫地;经济上倾家荡产;亲情上,我哥为我奔走而忧愤至死、父亲为我哭瞎了双眼、所有的亲人身心都受到严重伤害。为什么会在今天的法治社会,襄检办案人员肆无忌惮的徇私枉法,公然制造一桩地地道道的佘祥林式大冤案,仅仅因为他们是检察机关?就可以不顾事实、不重证据、轻信言词、捏造事实?仅仅因为他们是检察机关的办案人员就不受法律监督?我没有徇私枉法行为却以徇私枉法罪把我关押,而他们是真正的徇私枉法却可以逍遥法外。这怎么能体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平公正呢?我恳求领导为民作主,查明真相,还我公道。我将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据理力争。 此致! 控告人:隗志刚 2014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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