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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广水] 广水法院146个编制塞267人 仅80余人能干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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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4-12-21 09:05: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12月3日,周三工作日,湖北随州市的县级市广水市人民法院办公楼内,近半办公室锁着无人。这种冷清的办公场面,与广水法院人员规模极不相符。广水市政法系统一名官员向记者透露,广水法院超编严重,法院只有146个中央政法编制,但现有在岗人员约267人,超编100多人。
“广水法院,现在是全国基层法院超编第一名!”一名曾在该院工作过的科级官员半开玩笑地说,“那些没有政法编制的人,没有得到省高院认可,也没有审判资格,但有地方财政编制、干部编制,靠地方财政养。”
广水法院长期人员超编的大背景下,法院法官岗位严重人员不足,法官数量和素质堪忧,法院的管理亦呈现多种乱象。广水法院纪检组长蔡水平介绍,这些超编的人大多数是在十多年前进来的。因为超编严重,这十来年法院没怎么进人。目前,有审判资格的只有八十多人。在一些政法系统人士眼里,广水法院怪象也是中西部一些地方基层法院现状的缩影。
三种人清退不了
被安排进法院的关系户太多,主要有三大类:法院干部子女、广水市官员们的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
多名广水政法官员介绍,法院超编很大程度是因为被安排进法院的关系户太多。一名离职法官介绍,这个群体主要有三大类,法院干部子女、广水市官员们的亲属和其他社会关系。
“过去法院有个土政策,法院每个班子成员可解决一个子女到法院工作,中层干部也能设法安排。但只能是子女,兄弟姐妹不行。”一名知情人士介绍。一名曾在广水法院担任领导职务的官员承认,他女儿在上大学期间就被安排进了法院,成为法院职工,在法院领工资,领了至少6年。“当时不仅是我的孩子,其他院领导的孩子也在上学时就进了法院,在领工资。”这名官员称,跟他女儿一起吃空饷的,还有不少法院中高层领导的子女。
上述官员介绍,大量法院干部子女进入法院,后来引起举报。他女儿研究生毕业后到上海就业,就把工作关系转走了,不再在法院领工资,但过去领的工资也没退。
另一个群体是广水市各类官员的亲属。一名已离开法院的老法官介绍,过去该院还有市委领导的女儿、市人大领导的儿子等领导子女被安排进法院。
     上述离职老法官介绍,该院有一名副庭长一直很少上班,办的案子也很少,不懂法律,连法院最简单的“支付令”都不会写。但她父亲曾是市委领导、哥哥当时是某局局长。为让她得到提拔,法院有关领导把该庭其他人办的案子带上她的名字,让她达到一定业绩。经过一番操作,此人被提拔为副庭长。
不仅法院一些重要岗位被官员亲属占据,连司机岗位都有人看中。“我当庭长时,司机是人大一个领导的亲戚,打招呼进来的。”一名曾在法院任职的人士说。
“这些人大多没有审判资格,但有财政编和干部编。有些人很久不上班,但一样拿工资,把他们调到哪里去他们也不去。”上述老法官说,法院有一名工作人员一直在北京做生意,多年不上班但一直拿空饷。
记者调查获知,十多年来,广水法院历任院长都没有真正对超编人员进行清理。“这些人都有官方背景,没有领导愿去干得罪人的事情。”一名熟知法院情况的政法界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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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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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东莞市

发表于 广东省东莞市 2014-12-21 09:35:38 | 显示全部楼层
已经有太多相关帖子。
高(雅) 大(气 )上(进 )通通跟我没关系,我就是来凑热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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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东莞市 2014-12-21 11:22:34 | 显示全部楼层
各大网站都看到了!我们广水又“出名”了!{:soso_e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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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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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朝阳区 2014-12-21 12:12:17 | 显示全部楼层
广水城管笑而不语
钦命翰林院侍講提督大城市长岭军务兼理粮饷兵备道加一紀記録十次劉考駐水果湖辦事處工作委員會常務委員會駐廣論辦事處專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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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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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广水市 2014-12-21 13:14:25 | 显示全部楼层
要总怪过去,怪体制,267人只有80人能“审判”,法院领导不作为是主因。我看了一下,取得法官资格很难吗?你就不能让这些人在规定的时间取得法官任职资格?进了这么多的人,并且是多年前进的,领导是干什么吃的?

附:法官任职资格(其中的学历并没有要求全日制)


法官法第九条:担任法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年满二十三岁;

(三)   拥护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

(四)   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品行;

(五)   身体健康

(六)   高等院校法律专业本科毕业或者高等院校非法律专业本科毕业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三年;获得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或者非法律专业硕士学位、博士学位具有法律专业知识,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年,其中担任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应当从事法律工作满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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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4-12-21 14:25:3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少说话多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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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襄阳市 2014-12-21 22:41:18 | 显示全部楼层
有权人的天下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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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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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4-12-22 07:34:22 | 显示全部楼层
体制内也有很多不公平,在这个时机出事,也是意味深长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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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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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2 18:51:23 | 显示全部楼层
【投诉举报】湖北随州法院离奇执行案
   
   湖 北 随 州 惊 现 离 奇 执 行
判决邻居张三  执行户主李四
法官冒似拍卖  实为其母哄抢
   
   十年前,湖北随州人肖永超遭遇一场“飞来横祸”:有人上法院起诉一家公司工程款纠纷,却将仅一墙之隔、二者并无关联的他的名下一栋房产执行拍卖,而受买人正是负责执行的庭长其母。为了掩盖这一严重的错误,广水、随州两级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错误判决。虽经近十年诉讼打赢官司,但房产已被拍卖,他申请国家赔偿四年无果。
和而未解的官司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1999年3月,广水市私营业主肖永超委托妹夫与当地某单位协商承租一块空闲土地,请广水市私人建筑商吴秉艳为其建起一栋三间五层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9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1万元未付。
   2002年9月,吴秉艳因与肖永超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起诉,将肖诉至广水市人民法院,经由法院主持协商,2002年12月,双方签定调解协议,调解书确定了还款期限和数额。
   这一事情本可至此结束,但令人意外的是,四年过后的2006年4月,吴秉艳又以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和肖永超不是案件当事人为由,向广水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调解书,广水法院立案再审后,以房屋产权证被吊销为由,判决撤销调解书,肖永超不服,遂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维持原调解书效力,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广水法院撤销调解的判决,肖永超不服,于2007年初向湖北省高院申诉并终审。
   广水市法院和随州市中院判决肖败诉的理由是:由于肖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广水市建设局注销,其房屋的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鉴于该案的事实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据此判决撤销该调解书。
2008年9月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吴秉艳与肖永超为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案经广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录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签收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肖永超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规划认可,对吴秉艳与肖永超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没有影响。
   对于一审和二审法院所认为的产权证问题,湖北省高院的判决认为,肖永超能否取得本案诉争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广水市建设局在原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注销了肖永超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肖永超与广水市建设局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亦即肖永超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之后,并不导致吴秉艳与肖永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的消灭。
   湖北省高院最后认定,吴秉艳在未提出证据证明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下,广水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不当,原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002年12月13日,而申诉时间为2006年4月,因此吴秉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判决撤销随州中院和广水市法院的判决,维持最初的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可证明相关法官枉法裁判,违法强制执行的事实。
房产被离奇拍卖
   一起简单不过的官司从一审到二审,一直打到湖北省高院方尘埃落定,肖永超也终于松了口气,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更为离奇的事还在后头:赢了官司,他试图奇回因官司而此前被吴控制的房产时,却发现自己的房产早于2007年12月就被拍卖。
   肖这才明白,这宗官司不过是为了执行其房产的“暗渡陈仓”:在进入诉讼后,先由广水建设局在法院的书面建议下,认为其房产所有权证无效予以注销,继而移花接木,将这栋房产归主广水房屋开发公司,再由吴秉艳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判决中予以执行,而将四年前的一宗已经确认的调解重新起诉,只不过是为哄抢、瓜分案外人房屋提供时间和借口。
   正是吴在承建肖的三间五层房屋的同时也承建了同一地块的广水房屋开发公司的房屋,同样以工程款纠纷为由将广水房屋开发公司诉至法院,广水法院却将仅一墙之隔肖的三间五层房屋有意识的列入查封执行之中,并最终得以进行拍卖。
   肖永超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这个邻居仅仅能沾得上点边的是:肖永超所租用的某单位土地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属同一地块,而肖所租土地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另外交土地租金,并另行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出于建筑的便利,亦一同交由吴的公司进行施工,结算标准虽高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但在法院调解下肖也同意了吴的结算。
因为这一点“八竿子”都只能打到一点的关系,却在法院执行中恶意地将其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混淆一团,在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肖的房产纳入执行范围,并张贴公告予以拍卖。
   肖永超介绍称,2004年贴出公告之时,他就委托律师向法律提出异议,法院当时表示弄错中止,但后来不知何故,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幢三间五层楼房屋,建筑面积706.05平方米,目前市值约200余万元,门面房市值30万元一间,广水法院暗箱操作,以每间门面房仅9.5万元的价格贱卖。
肖称,贱卖的原因是被当地法院相关人员以亲戚的名义购得,经他调查,其中仅一楼的三间门面,就是被具体负责执行的广水市法院某镇法庭庭长的母亲及妹妹的公公名义购得。
   赢了官司,房产却被离奇拍卖,肖永超向随州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但未获确认,此后向湖北省高院反映,并向湖北省检察院渎检部门反映,但目前无果。“这好比是医生动手术,明明是张三的肝有问题,动手术时却把李四的肺给切除”,因官司近十年折腾而疲惫不堪的肖永超比喻说。(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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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2 18:53:0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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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湖 北 随 州 惊 现 离 奇 执 行
判决邻居张三  执行户主李四
法官冒似拍卖  实为其母哄抢
   
   十年前,湖北随州人肖永超遭遇一场“飞来横祸”:有人上法院起诉一家公司工程款纠纷,却将仅一墙之隔、二者并无关联的他的名下一栋房产执行拍卖,而受买人正是负责执行的庭长其母。为了掩盖这一严重的错误,广水、随州两级法院做出了一系列的错误判决。虽经近十年诉讼打赢官司,但房产已被拍卖,他申请国家赔偿四年无果。
和而未解的官司
  事情的起因并不复杂。1999年3月,广水市私营业主肖永超委托妹夫与当地某单位协商承租一块空闲土地,请广水市私人建筑商吴秉艳为其建起一栋三间五层房屋,在施工过程中,已支付9万元工程款,剩余工程款21万元未付。
   2002年9月,吴秉艳因与肖永超工程款结算产生纠纷起诉,将肖诉至广水市人民法院,经由法院主持协商,2002年12月,双方签定调解协议,调解书确定了还款期限和数额。
   这一事情本可至此结束,但令人意外的是,四年过后的2006年4月,吴秉艳又以调解违背自愿原则和肖永超不是案件当事人为由,向广水法院提起申诉,请求撤销调解书,广水法院立案再审后,以房屋产权证被吊销为由,判决撤销调解书,肖永超不服,遂上诉至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维持原调解书效力,随州中院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广水法院撤销调解的判决,肖永超不服,于2007年初向湖北省高院申诉并终审。
   广水市法院和随州市中院判决肖败诉的理由是:由于肖的《房屋所有权证》已被广水市建设局注销,其房屋的所有权处于不明状态,鉴于该案的事实各证据发生重大变化,据此判决撤销该调解书。
2008年9月9日,湖北省高院作出(2008)鄂民监一再终字第00046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吴秉艳与肖永超为建设工程合同发生纠纷,案经广水市人民法院主持调解,经双方录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签收民事调解书,该调解书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规定,肖永超是否拥有合法的土地使用手续和建设规划认可,对吴秉艳与肖永超之间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法律关系(债权债务法律关系)没有影响。
   对于一审和二审法院所认为的产权证问题,湖北省高院的判决认为,肖永超能否取得本案诉争标的物的房屋所有权证,应由有关行政机关审查处理,广水市建设局在原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注销了肖永超的房屋所有权证,由此产生肖永超与广水市建设局之间行政法律关系,与本案的民事法律关系性质不同,亦即肖永超的房屋所有权证被注销之后,并不导致吴秉艳与肖永超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的的消灭。
   湖北省高院最后认定,吴秉艳在未提出证据证明原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情形下,广水市人民法院启动再审程序,撤销原调解书不当,原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为2002年12月13日,而申诉时间为2006年4月,因此吴秉艳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再审期限,判决撤销随州中院和广水市法院的判决,维持最初的民事调解书,该判决可证明相关法官枉法裁判,违法强制执行的事实。
房产被离奇拍卖
   一起简单不过的官司从一审到二审,一直打到湖北省高院方尘埃落定,肖永超也终于松了口气,但令他万万没想到的是,更为离奇的事还在后头:赢了官司,他试图奇回因官司而此前被吴控制的房产时,却发现自己的房产早于2007年12月就被拍卖。
   肖这才明白,这宗官司不过是为了执行其房产的“暗渡陈仓”:在进入诉讼后,先由广水建设局在法院的书面建议下,认为其房产所有权证无效予以注销,继而移花接木,将这栋房产归主广水房屋开发公司,再由吴秉艳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的诉讼判决中予以执行,而将四年前的一宗已经确认的调解重新起诉,只不过是为哄抢、瓜分案外人房屋提供时间和借口。
   正是吴在承建肖的三间五层房屋的同时也承建了同一地块的广水房屋开发公司的房屋,同样以工程款纠纷为由将广水房屋开发公司诉至法院,广水法院却将仅一墙之隔肖的三间五层房屋有意识的列入查封执行之中,并最终得以进行拍卖。
   肖永超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这个邻居仅仅能沾得上点边的是:肖永超所租用的某单位土地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属同一地块,而肖所租土地另外签订补充协议,另外交土地租金,并另行办理房屋产权所有证,出于建筑的便利,亦一同交由吴的公司进行施工,结算标准虽高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但在法院调解下肖也同意了吴的结算。
因为这一点“八竿子”都只能打到一点的关系,却在法院执行中恶意地将其与广水房屋开发公司混淆一团,在没有任何执行依据的情况下,将肖的房产纳入执行范围,并张贴公告予以拍卖。
   肖永超介绍称,2004年贴出公告之时,他就委托律师向法律提出异议,法院当时表示弄错中止,但后来不知何故,在他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幢三间五层楼房屋,建筑面积706.05平方米,目前市值约200余万元,门面房市值30万元一间,广水法院暗箱操作,以每间门面房仅9.5万元的价格贱卖。
肖称,贱卖的原因是被当地法院相关人员以亲戚的名义购得,经他调查,其中仅一楼的三间门面,就是被具体负责执行的广水市法院某镇法庭庭长的母亲及妹妹的公公名义购得。
   赢了官司,房产却被离奇拍卖,肖永超向随州市中院提起国家赔偿,但未获确认,此后向湖北省高院反映,并向湖北省检察院渎检部门反映,但目前无果。“这好比是医生动手术,明明是张三的肝有问题,动手术时却把李四的肺给切除”,因官司近十年折腾而疲惫不堪的肖永超比喻说。(帮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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