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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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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4-12-22 13:2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国务院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明年3月1日起执行
2014年12月22日 10:09
来源: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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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张图读懂《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56号
现公布《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
2014年11月24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整合不动产登记职责,规范登记行为,方便群众申请登记,保护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不动产登记,是指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将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其他法定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不动产,是指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第三条不动产首次登记、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更正登记、异议登记、预告登记、查封登记等,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第五条下列不动产权利,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一)集体土地所有权;
(二)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
(三)森林、林木所有权;
(四)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
(六)宅基地使用权;
(七)海域使用权;
(八)地役权;
(九)抵押权;
(十)法律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不动产权利。
第六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不动产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确定一个部门为本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接受上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
第七条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确定本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统一办理所属各区的不动产登记。
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分别办理。不能分别办理的,由所跨县级行政区域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协商办理;协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主管部门指定办理。
国务院确定的重点国有林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国务院批准项目用海、用岛,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等不动产登记,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规定。
第二章不动产登记簿
第八条不动产以不动产单元为基本单位进行登记。不动产单元具有唯一编码。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簿。
不动产登记簿应当记载以下事项:
(一)不动产的坐落、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用途等自然状况;
(二)不动产权利的主体、类型、内容、来源、期限、权利变化等权属状况;
(三)涉及不动产权利限制、提示的事项;
(四)其他相关事项。
第九条不动产登记簿应当采用电子介质,暂不具备条件的,可以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明确不动产登记簿唯一、合法的介质形式。
不动产登记簿采用电子介质的,应当定期进行异地备份,并具有唯一、确定的纸质转化形式。
第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法将各类登记事项准确、完整、清晰地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任何人不得损毁不动产登记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记事项。
第十一条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应当具备与不动产登记工作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人员的管理和专业技术培训。
第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指定专人负责不动产登记簿的保管,并建立健全相应的安全责任制度。
采用纸质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必要的防盗、防火、防渍、防有害生物等安全保护设施。
采用电子介质不动产登记簿的,应当配备专门的存储设施,并采取信息网络安全防护措施。
第十三条不动产登记簿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永久保存。不动产登记簿损毁、灭失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依据原有登记资料予以重建。
行政区域变更或者不动产登记机构职能调整的,应当及时将不动产登记簿移交相应的不动产登记机构。
第三章登记程序
第十四条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到不动产登记机构办公场所申请不动产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
(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
(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
(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第十七条不动产登记机构收到不动产登记申请材料,应当分别按照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登记职责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人当场更正后,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四)申请登记的不动产不属于本机构登记范围的,应当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向有登记权的机构申请。
不动产登记机构未当场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视为受理。
第十八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不动产登记申请的,应当按照下列要求进行查验:
(一)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与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状况是否一致;
(二)有关证明材料、文件与申请登记的内容是否一致;
(三)登记申请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第十九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对申请登记的不动产进行实地查看:
(一)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首次登记;
(二)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
(三)因不动产灭失导致的注销登记;
(四)不动产登记机构认为需要实地查看的其他情形。
对可能存在权属争议,或者可能涉及他人利害关系的登记申请,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单位进行调查。
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实地查看或者调查时,申请人、被调查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图解《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二十一条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
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第二十二条登记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
(二)存在尚未解决的权属争议的;
(三)申请登记的不动产权利超过规定期限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登记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登记信息共享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的信息应当纳入统一的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确保国家、省、市、县四级登记信息的实时共享。
第二十四条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与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海洋等部门审批信息、交易信息等应当实时互通共享。
不动产登记机构能够通过实时互通共享取得的信息,不得要求不动产登记申请人重复提交。
第二十五条国土资源、公安、民政、财政、税务、工商、金融、审计、统计等部门应当加强不动产登记有关信息互通共享。
第二十六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不动产登记信息保密;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应当依法采取必要的安全保密措施。
第二十七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依法查询、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有关国家机关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查询、复制与调查处理事项有关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二十八条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个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说明查询目的,不得将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用于其他目的;未经权利人同意,不得泄露查询获得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不动产登记机构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或者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不动产登记机构工作人员进行虚假登记,损毁、伪造不动产登记簿,擅自修改登记事项,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伪造、变造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或者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收缴;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查询不动产登记资料的单位或者个人违反国家规定,泄露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或者利用不动产登记资料、登记信息进行不正当活动,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条例施行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有效。
不动产统一登记过渡期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条例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5年3月1日起施行。本条例施行前公布的行政法规有关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与本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条例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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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大悟县 2014-12-25 16:27:32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威力不容小窥
    白瑞轩/文

    2014年楼市又是“冰火两重天”的一年,浑浑噩噩仍未见到多年楼市调控带来的效果。

    自从某个城市取消限购之后,未见国家进行处罚或者发布叫停通知,随即取消楼市限购的城市接连不断,可谓明目张胆的,可谓积极响应,说法都是为了缓解楼市压力,拉动地方经济,调和经济萎靡度。

    不管做出哪种说法,或者动用何种借口,楼市已经到了需要平价化的阶段,用另一种更合理的说法去解释,就是真正需要房子的还有多数买不起,买得起的更是多的住不完,投资和投机的黄金期早已过去。国家进行反腐败的时候,很多人抛售房产,引发了二手房的量多价跌,进而传导给一手楼市,导致部分地区出现跌价或者有价无市,进而市场出现两极分化。

    终于在2014年末,《不动产登记暂定条例》尘埃落定,定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政策覆盖面较广,纳入是全部不动产,房产只是其中的部分,有别于数年前提出而至今未实施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该《条例》已经包含了所有。在大多数人眼里,该《条例》执行,定是扼杀危害楼市正常运行的有力武器,也是埋葬房姐、房叔、房祖宗……坟墓,更是打击腐化官员的致命利器。

    尽管2014年两会上,国家没有专门针对楼市出台任何政府或象征性的提议,让业内一直猜测或预测进行了近一年,楼的确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无序走向了有序,从疯狂走向的安宁,从高价逐渐向平价靠近。这就是不管不问,可以逐渐让其走向市场,终结以往的政策市,颠覆以往“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补丁政策。

    整体看《条例》,制定的比较科学,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内容事项和时间安排都较以往更加全面,但是在以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惯性思维或执行上,是否能够贯彻好,就看地方上的执行力了。

    然而,还有人担心,因为该《条例》内容所阐述,不能“以人查房”,或许会让某些人钻空子,留下了暗门。如此担心是情之以理,但是过多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因为进步是需要一步一个台阶,若真是一刀切,或许给更多的诈骗或信息犯罪的留下太多的捷径。就算“以人查房”可以实现,重名者太多,也需要的一一核实,若划定区域,让难以避免上述问题。若公示身份信息,更多的隐私又是被无良者利用,所谓的一切的一切都得从多个方面建立起“铁桶阵”。尽管《条例》里面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笔者就怕,以往多个部门都管结果都不能管好,因为可以相互推诿责任,若把资料都梳理好,进行联网让独立的部门去利用、综合后去执行,才是上策,其实《条例》所详述应该就是如此。

    若《条例》一旦执行起来,认真落实,很快就会把数据健全,给未来全国统一实施房产税奠定基础。就会早日把上海和重庆的试点,进行修改升级,执行更加有利于楼市健康发展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多个版本将会是最正常的。

    从现在开始,《条例》出台,根据笔者的理解和经验,将对楼市带来以下几点影响:

    一、一手房市场将会出现两极分化,冰火两重天的局面。持币观望的将会越来越多,等待降价或优惠。

    二、二手房市场将会大量抛售,不妨有些为了逃避处罚而降价抛出;还有为了换房提前出售,等待降价购新的。

    三、房企想回笼资金或快跑的都会纷纷打折优惠,缩短销售周期,以免偶遇更多的风险浪潮。

    四、刚需者就会拉长买房周期,期待更低的价位。

    五、金融机构风险高潮逼近,将会自愿调高利率,以吸纳更多存款,来规避自己被灭的厄运。

    所以说,不管楼市未来如何,时时关注市场以万变应不变,以不变应万变。希望《条例》从现在到执行日之间的真空期,全国各地的未来的执行部门,应该开足马力,找出未来所可能会出现的暗门或漏洞进行过滤,在本地执行适宜水土的《条例》执行落实政策,而不是照搬或者模仿其他兄弟城市的。若执行不好,与以往将是同样的“一纸空文”。(作者系著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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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孝感市 2014-12-25 16:29:51 | 显示全部楼层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威力不容小窥
    白瑞轩/文

    2014年楼市又是“冰火两重天”的一年,浑浑噩噩仍未见到多年楼市调控带来的效果。

    自从某个城市取消限购之后,未见国家进行处罚或者发布叫停通知,随即取消楼市限购的城市接连不断,可谓明目张胆的,可谓积极响应,说法都是为了缓解楼市压力,拉动地方经济,调和经济萎靡度。

    不管做出哪种说法,或者动用何种借口,楼市已经到了需要平价化的阶段,用另一种更合理的说法去解释,就是真正需要房子的还有多数买不起,买得起的更是多的住不完,投资和投机的黄金期早已过去。国家进行反腐败的时候,很多人抛售房产,引发了二手房的量多价跌,进而传导给一手楼市,导致部分地区出现跌价或者有价无市,进而市场出现两极分化。

    终于在2014年末,《不动产登记暂定条例》尘埃落定,定于2015年3月1日起实施。其政策覆盖面较广,纳入是全部不动产,房产只是其中的部分,有别于数年前提出而至今未实施的住房信息联网系统。该《条例》已经包含了所有。在大多数人眼里,该《条例》执行,定是扼杀危害楼市正常运行的有力武器,也是埋葬房姐、房叔、房祖宗……坟墓,更是打击腐化官员的致命利器。

    尽管2014年两会上,国家没有专门针对楼市出台任何政府或象征性的提议,让业内一直猜测或预测进行了近一年,楼的确发生了不小的变化,从无序走向了有序,从疯狂走向的安宁,从高价逐渐向平价靠近。这就是不管不问,可以逐渐让其走向市场,终结以往的政策市,颠覆以往“脚疼医脚,头疼医头”的补丁政策。

    整体看《条例》,制定的比较科学,从主管部门、监管部门以及内容事项和时间安排都较以往更加全面,但是在以往“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惯性思维或执行上,是否能够贯彻好,就看地方上的执行力了。

    然而,还有人担心,因为该《条例》内容所阐述,不能“以人查房”,或许会让某些人钻空子,留下了暗门。如此担心是情之以理,但是过多的担心也是没有必要,因为进步是需要一步一个台阶,若真是一刀切,或许给更多的诈骗或信息犯罪的留下太多的捷径。就算“以人查房”可以实现,重名者太多,也需要的一一核实,若划定区域,让难以避免上述问题。若公示身份信息,更多的隐私又是被无良者利用,所谓的一切的一切都得从多个方面建立起“铁桶阵”。尽管《条例》里面涉及到多个部门的协调,笔者就怕,以往多个部门都管结果都不能管好,因为可以相互推诿责任,若把资料都梳理好,进行联网让独立的部门去利用、综合后去执行,才是上策,其实《条例》所详述应该就是如此。

    若《条例》一旦执行起来,认真落实,很快就会把数据健全,给未来全国统一实施房产税奠定基础。就会早日把上海和重庆的试点,进行修改升级,执行更加有利于楼市健康发展的房产税政策,执行多个版本将会是最正常的。

    从现在开始,《条例》出台,根据笔者的理解和经验,将对楼市带来以下几点影响:

    一、一手房市场将会出现两极分化,冰火两重天的局面。持币观望的将会越来越多,等待降价或优惠。

    二、二手房市场将会大量抛售,不妨有些为了逃避处罚而降价抛出;还有为了换房提前出售,等待降价购新的。

    三、房企想回笼资金或快跑的都会纷纷打折优惠,缩短销售周期,以免偶遇更多的风险浪潮。

    四、刚需者就会拉长买房周期,期待更低的价位。

    五、金融机构风险高潮逼近,将会自愿调高利率,以吸纳更多存款,来规避自己被灭的厄运。

    所以说,不管楼市未来如何,时时关注市场以万变应不变,以不变应万变。希望《条例》从现在到执行日之间的真空期,全国各地的未来的执行部门,应该开足马力,找出未来所可能会出现的暗门或漏洞进行过滤,在本地执行适宜水土的《条例》执行落实政策,而不是照搬或者模仿其他兄弟城市的。若执行不好,与以往将是同样的“一纸空文”。(
作者系著名财经评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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