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办理身份证
1、第一次申领二代居民身份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等户口及居民身份证法律、法规,持本人户口薄到当地派出所户籍窗口交纳办证工本费,并到二代证照相点照相,保存缴费发票二个月后到当地派出所取证。
2、身份证丢失补领
持需办证人户口薄直接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办理。
3、办理临时身份证
居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引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持本人户口薄到当地公安机关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
二、生育婴儿入户
(一)依法生育婴儿入户应具备的证件
1、新生婴儿父母的身份证、户口薄、结婚证;
2、《生育服务证》或《生育证》、出生医学证明;
3、生育一孩的男女双方应持有村(社区)出具的有关计生证明,生育二孩的男女双方应持有乡镇办事处计生办出具的有关证明;
4、非农户口填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申请表。
(二)违法生育婴儿入户应具备的证件
凡办理违法生育婴儿入户手续的,生育对象必须按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凭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社会抚养费征收据复印件办理入户手续。
三、户口迁出、迁入办理程序
村(居)委会开其相关证明材料
①迁出:跨市县(区)户口迁出凭《户口簿》和拟迁入
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出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准予迁入证明》。
②迁入:跨市县(区)户口迁入凭迁出地开出的《户口
迁移证》和拟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本市县(区)直系亲属农村迁农村或城镇迁城镇的户口迁入凭迁出地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和房产证明、《准予迁入证明》。
四、死亡销户
一个月内凭《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死亡医学证明》(农村可凭乡村证明)到当地派出所直接销户。